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甘孜州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及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甘孜州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及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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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甘孜州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及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办发〔2013〕6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及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甘孜州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及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甘办函〔2013〕21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
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矿山企业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报州有序推进矿业发展领导小组备案。已和当地群众达成利益共享协议的,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收取;发放范围按照“尊重历史”、“资源惠民”的原则确定。
二、切实抓好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
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州有序推进矿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其中:国土资源、地税、经信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计算、核定;监察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管工作;审计部门对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地税部门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工作。
1.征收方式。
按年度征收,每年1月中旬前,由州国土资源、地税、经信、监察部门根据上一年度矿山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等指标核定其应缴纳的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额度,报经州有序推进矿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通报应缴纳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矿山企业。
各矿山企业必须在每年3月31日前足额缴纳上一年度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因自然灾害、严重亏损、停产、半停产等特殊情况无力缴纳上一年度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可按程序在每年1月底前向州有序推进矿业发展领导小组申请。逾期不缴纳或未全额缴纳的,将不予通过采矿权年检。
征收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科目为价格调节基金,由地税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领、销。
2.代征费用。
代征部门(州地税局)按年度向州有序推进矿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代征收入统计情况相关资料。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年实际代征入库额的1.5%支付代征手续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给地税部门,用于代征部门开展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宣传培训等工作经费,按实际入库的1%纳入财政基金支出预算。
3.分配方式。
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州县按照3:7比例分成,代征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征收入库任务后,县级分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于2个月内拨付各县财政专户。
4.使用范围。
州县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使用。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必须符合《甘孜州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及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并提供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概算等相关资料。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结算报告。
三、建立奖励制度
每年从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州级分成中提取一定经费,专项用于对推进矿业发展成绩突出,完成目标任务较好,完成州县与企业签定的协议条款任务的进行奖励。由州有序推进矿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初签订的目标任务对各县进行考核,按照得分评选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励;由州有序推进矿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及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上缴税费、社会效益等情况评选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励。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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