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及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及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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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及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办函〔2013〕12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州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及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州有序推进矿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2日
甘孜州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及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建立群众利益共享机制,鼓励矿山企业做大做强,延伸矿业产业链,提高矿产品附加值,促进全州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州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及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改善矿山企业所在地的群众生产、生活,支持矿山企业实现资源就地加工、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共享,而依法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洗选加工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主要包括金、银、铜、铅、锌、镍、锂(铍、铌、钽)、硅等原矿石和生产的精矿。
第四条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选矿和经营的单位、组织、个人,均应缴纳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及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
第五条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及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收取比例及计算方法:
1、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由矿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统一按照矿山年主营业务收入的1-2%征收。
惠民帮扶资金收取标准计算方式如下:
M=S*(1ab)%
其中:M—年征收惠民帮扶资金
S—年主营业务收入
a—矿种影响系数:对应主开采矿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标准,分为0.1、0.2、0.3、0.4四档。
b—销售额度影响系数:对应矿山企业生产规模,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该系数为0.6,每增加8000万元销售收入,其征收额度减少0.1。主营业务收入超过42000万元,则该项归0。
2、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由税务部门按照矿山年主营业务收入的1-4%征收,直接销售原矿的收取销售收入的10%。
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收取标准计算公式如下:
C=S*(LaF)%
其中:C—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
S—年主营业务收入
L—矿产资源加工地选择系数:在州内加工的按1计算,在甘眉工业园区加工的按2计算,在州外其他地区加工的按3计算。
a—矿种影响系数:对应主开采矿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标准,分为0.1、0.2、0.3、0.4四档。
F—税收系数:所缴税收在2000万以下的,税收系数为0.6。所缴税收2000万元起,每增加1000万元,其征收额度减少0.1。税收在7000万元以上的,税收系数归0。
3、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和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第六条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及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1、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开发所在地农牧民群众及民生工程、公益设施建设等。
2、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州县按3:7比例分成。用于下列范围:
(1)矿业发展投入;
(2)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3)重点企业技改扩能;
(4)冶炼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5)对成绩突出的县和矿山企业进行奖励;
(6)州有序推进矿业发展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用途。
除法定的税费和上述两项资金外,各县不得再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
3、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及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收取、使用情况由州、县管理部门在州内主要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4、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及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七条矿山企业因自然灾害、市场影响等造成停产或亏损的,可以向州有序推进矿业发展领导小组申请减免缴纳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和矿产品价格调节资金,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减免。
第八条州目标督查办、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地税局、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审计局、州物价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和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应收尽收,专款专用。
第九条各矿山企业缴纳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和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全额缴纳。逾期不缴纳或未全额缴纳的将不予通过采矿权年检。各矿山企业需缴纳的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和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由州县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第十条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及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收取、管理中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各县乡人民政府、各级部门不得再向企业收取除法律规定税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所涉的年度动态调整、发布由州有序推进矿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甘孜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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