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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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办函〔2012〕5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甘孜藏族自治州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甘孜州行政区域范围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甘孜州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州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跨流域、跨省、跨县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加强对中央、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项目的申报工作,争取得到中央和省对甘孜州水利建设的支持。
(三)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应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20%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筹集范围和提取比例提取和划转。具体提取和划转办法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水利建设基金按下列规定专项用于:
(一)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
(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三)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四)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五)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六)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七)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八)防汛应急度汛;
(九)其他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七条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其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和财政部门下达的控制数,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财政部门拨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现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据实列支。
第九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水利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水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地方水利建设项目,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免征,以及侵占、截留、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甘孜州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甘府发〔1997〕16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发改委、州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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