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广安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广安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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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广安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广安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5日
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广安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广安基金(以下简称绿色广安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广安市人民政府成立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广安基金领导小组,负责绿色广安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募集国内外绿化公益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捐赠和政府资助;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确定绿色广安基金的使用方向;组织造林绿化项目实施;做好绿色广安基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
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广安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绿色广安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绿色广安基金募集、项目建设、检查验收、资金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基金募集
第三条绿色广安基金的募集坚持“政府号召、全民动员、社会参与、自愿捐献”原则,通过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依法募集,专项用于广安城乡绿化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绿色广安基金募集范围:自愿以捐资形式支持广安市造林绿化、生态建设的国内外政府、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
第五条凡向绿色广安基金捐赠资金的捐赠者,均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绿色广安基金捐资,其捐资额在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准予按规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绿色广安基金向绿色广安基金捐资,准予按规定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第六条捐赠方式: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广安基金常年接受捐赠。捐资的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须将所捐资金汇入中国绿化基金会指定捐赠账户:
人民币账户外汇账户
户名:中国绿化基金会户名:中国绿化基金会
银行:北京银行和平里支行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010903537001201052254—16账号:778350014885
捐赠时在汇款用途中注明“绿色广安基金”,同时将捐资额度报绿色广安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发给由中国绿化基金会开据的捐资收据和捐赠纪念证书。(绿色广安基金管理办公室地址:广安市广惠街188号,邮编:638099;电话:0826—2335813;传真:0826—2366962)
第七条对捐赠者将按照其捐赠额度给予奖励:
企业、组织、团体捐赠奖励:
1.捐赠单位凭专用票据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捐赠5000元—1万元的单位,中国绿化基金会和市政府颁发捐赠证书,并上网公布。
3.捐赠1万元以上—10万元的单位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市政府在《广安日报》予以公布。
4.捐赠10万元以上—50万元的单位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市政府在项目实施区树立捐赠单位标识牌。
5.捐赠50万元以上—100万元的单位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市政府在项目实施区以捐建单位的名义给予冠名,刻碑纪念,市政府颁发绿化奖章。
6.捐赠100万元以上—500万元的单位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市政府授予“生态广安”突出贡献奖。
7.捐赠额度巨大可另行确定奖励办法。
个人捐赠奖励:
1.捐赠人凭专用票据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2.捐赠1000元—5000元的个人,中国绿化基金会和市政府颁发捐赠证书,并上网公布。
3.捐赠5000元以上—5万元的个人,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市政府在《广安日报》予以公布。
4.捐赠5万元以上—50万元的个人,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市政府在项目实施区树立个人捐赠标识牌。
5.捐赠50万元以上—100万元的个人,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市政府在项目实施区以捐建个人的名义给予冠名,刻碑纪念,市政府颁发绿化奖章。
6.捐赠100万元以上—300万元的个人,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市政府授予“生态广安”突出贡献奖。
7.捐赠额度巨大可另行确定奖励办法。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条绿色广安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指定银行设立财政专用账户,接收由中国绿化基金会统一划拨的造林绿化资金,实行专户专管。基金采用年度编制支出预算管理。
第九条绿色广安基金按捐赠意愿专项用于广安市造林绿化生态建设。中国绿化基金会按规定在捐赠资金中留存5%的管理经费,专项用于绿色广安基金的宣传、组织、募集和管理支出。
第十条捐赠者有明确捐赠意愿的绿色广安基金,严格按照捐赠意愿使用。
第十一条捐赠者没有明确捐赠意愿的绿色广安基金,实行“谁募集、谁使用”的原则。广安市及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募集的资金,由绿色广安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其他市县自行募集的绿色广安基金的使用,须经绿色广安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拨付到募集资金的市、县安排。
第十二条绿色广安基金领导小组根据确立的造林绿化项目,按照广安市工程造林要求和中国绿化基金会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绿色广安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末将绿色广安基金项目建设情况报送广安市人民政府和中国绿化基金会。
第四章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绿色广安基金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确保方向明确、程序规范、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占用或截留。
第十五条绿色广安基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度,由国家审计机关和具备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年度资金审计情况向广安市人民政府和中国绿化基金会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绿色广安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公布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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