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2〕64号
利州、元坝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广元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6日
广元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
第一条为加强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基地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菜地基金”)指政府对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用地单位依法征收用于新菜地开发建设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菜地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共同负责。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依法征占城市郊区菜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菜地基金。
本办法所指城市郊区菜地包括下列耕地:
(一)在广元市主城区和中心城区至少连续三年(含连续三年以上与其它农作物套作)种植蔬菜的耕地;
(二)广元市城市调节蔬菜基地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菜地;
(三)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对符合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菜地进行逐地块登记,签订蔬菜种植责任书,核发专业蔬菜地证书,并以此作为缴纳菜地基金的依据。
第五条菜地基金征收方式:菜地基金的征收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菜地基金征收标准:每征占一亩菜地缴纳菜地基金5000元。
第七条菜地基金的缴纳程序:
(一)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前,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共同核定上报土地中的蔬菜地块,作为核定收缴菜地基金的依据;
(二)征地批准后,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由市财政局在土地出让总价款中直接纳入成本核算;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在成本中核算收缴进入市财政。
第八条菜地基金的管理:菜地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征收后缴入财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菜地基金的使用范围:菜地基金必须专项用于菜地的开发和建设。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根据上年度实际征收的数额,按照基金使用范围组织相关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使用,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改善现有蔬菜基地生产条件;
(二)新规划发展的蔬菜基地道路、渠系、土壤改良等配套工程建设和灾后恢复建设;
(三)建设标准化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
(四)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及推广;
(五)开发新菜地所必须的勘测、规划和设计;
(六)蔬菜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及加工、贮藏和保鲜;
(七)蔬菜生产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十条菜地基金的使用管理:利州、元坝区人民政府根据蔬菜生产、经营等发展需要向市人民政府申请使用菜地基金,并签定菜地基金项目责任书。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菜地基金使用单位签订菜地基金使用合同,实行项目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菜地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菜地基金征收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为未按规定缴纳菜地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用地手续的;
(二)违法批准免缴、减缴或缓缴菜地基金的;
(三)截留、侵占或挪用菜地基金的;
(四)其他违反基金征收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利州区、元坝区统一由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征收管理使用菜地基金。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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