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方案(2011 2015年)》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方案(2011 2015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乐山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方案(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乐山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方案(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引导我市生猪屠宰管理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优化产业布局,提高生猪屠宰加工水平,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以下简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川办发〔2011〕9号,以下简称《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方案(2011-2015年)。
一、生猪屠宰行业现状
我市11个县(市、区),212个乡镇。截止2010年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共有206个,上市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基本扭转了无序竞争混乱局面,走上了依法监管的轨道,私屠滥宰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猪肉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但是,我市生猪屠宰定点布局和结构不合理,个别区县定点过多,规模偏小,产业集中度低;产能总量严重过剩,手工屠宰比重过大,机械化、半机械化屠宰方式的企业占定点屠宰厂(场、点)总数仅20%;大部分屠宰场设施设备简陋,卫生条件差,屠宰操作规范和检验检疫制度尚未落实,不能保证肉品质量,有的甚至严重污染环境;生猪屠宰执法在人员、经费、装备和检测能力等方面仍严重不足。这些问题制约全市生猪屠宰加工业健康发展,难以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双百"城市规划和城乡统筹建设进程,优化布局、减控总量、升级改造。引导屠宰企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经营为着力点,培育一批以城市销售为重点,区域性肉品配送为辐射的规模化生猪屠宰企业,带动全市生猪屠宰行业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技术装备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生猪产品卫生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实现我市生猪屠宰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猪肉产品的消费需求。
三、设置原则
严格按照《条例》、《办法》和《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2010-2015年)》等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执行,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应与城乡经济发展相适应。在区域布局上,既有利于生猪生产,又有利于流通消费;在屠宰厂(场)规模上,要坚持大、中、小型屠宰场相结合,总体要求是"提高标准、适度集中、布局合理、强化监管"。其中县城及主要乡镇屠宰厂(场)要压缩数量,逐步实现标准化、机械化、规模化。屠宰厂(场、点)的设置不能污染环境,也不能受环境污染,注重节能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
四、设置规划数量及标准
到2015年,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数量总体控制在130个(设置规划表附后)。按照设置规划,除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金口河区可适当增加乡镇屠宰点外,其余县(市、区)现有数量只能压缩,不再增加。
(一)市中区主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A证)设置数量1-2个,能辐射保障市场供应的地方可不再设屠宰厂(场)。
(二)其余10个县(市、区)城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A证)控制在1个以内,能辐射保障市场供应的乡镇可不再设屠宰厂(场)。
(三)县(市、区)在交通方便、人口较多,猪肉销量大的乡镇设置定点屠宰场(A证)1个,能保证市场供应的地方可不再设小型生猪屠宰点。
(四)对交通不便、配送困难的偏远山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供应本地市场的小型生猪屠宰点(B证)。
(五)分年压缩规划目标。全市十二五期间,总体压缩37%,分年压缩规划为:2011年规划压缩11%,通过清理换证,压缩不符合标准的定点屠宰厂场23个以上;2012年合并压缩10%,减少20个;2013年合并压缩10%,减少20个;2014年合并压缩6%,减少13个,2015年,规划重组新建年宰杀100万头以上规模企业(出口型)3个。
五、设置要求
(一)分类管理、减控总量原则。按照《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标准》、《四川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清理整顿审核标准》的具体规定,按A类和B进行分级管理,全面整合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制定和控制B类生猪屠宰场点供应市场区域。
(二)保证质量、保护环境原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选址必须符合《条例》规定条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环保部门排污许可条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布局方案由县(市、区)屠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县(市、区)政府批准执行。新建、改造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设,达到机械化、半机械化同步检验线加工条件,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办理相关手续。
(三)严格标准,调整行业结构,全面提升行业标准化原则。鼓励、支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标准化升级改造,加快全市屠宰行业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发展进程,提高企业自营比重和市场辐射能力;支持大型定点屠宰企业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鼓励品牌企业配备冷链配送设施,发展连锁经营,拓展、扩大外销(出口)能力,完善生猪产品流通体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于4月底前按照本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定点屠宰厂场(A类)和小型屠宰点(B类)设置规划方案,明确设置区域、数量,制定分年压缩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市商务局。
2.组织实施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原则、目标和任务,做好统筹规划,精心部署,搞好综合协调,确保本规划在规定时间得以顺利实施。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生猪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提高屠宰行业整体水平,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规划做好屠宰企业换证申请的受理、审批和验收颁证,负责屠宰企业日常监管;
畜牧部门负责规划范围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定点屠宰场点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颁证和实施屠宰检疫,规范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严格审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的选址和生产中废水、废渣等排放达标情况评估,不能达标的企业不予颁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规范各类市场、经营单位(户)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病死猪肉、注水猪肉、证、章不全等不合格猪肉进入市场的违法行为,严格禁止小型屠宰场点(B证)违规跨区域销售猪肉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猪肉消费环节监管,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长效执法协作机制,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灌注水猪肉和病害猪肉等违法违规行为。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生猪产品加工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利用私屠滥宰、制售灌注水猪肉和病害猪肉等加工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实施政策引导。
各地要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划纳入民生工程,制定合并、关闭相应的政策措施,在压缩、整合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点的改扩建过程中,要严格标准,分类指导,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实现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积极支持、引导撤并的定点屠宰厂(场、点)融入大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生产、加工、配送和销售等供应链,妥善解决好当地散养生猪的收购和肉品供应等问题。
附件下载乐山市各县(市、区)生猪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表(2011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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