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凉府发〔2013〕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

州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时间: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暂缓征收的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暂不征收,从2013年4月1日起开始征收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

二、征收范围、征收品种、征收标准:仍按《凉山州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凉山州人民政府〔2006〕19号令)、凉山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凉山州重要工业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凉价调〔2007〕3号)、凉山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对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征收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凉价调〔2010〕1号)执行。

三、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州价格调节基金委员会同意不得随意减免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

四、对故意偷逃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按凉山州人民政府〔2006〕19号令和凉山州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五、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征收工作,各代征单位要认真履行好征收职责,确保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应征尽征。

凉山州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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