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3]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细化管理要求、明确工作责任、落实监管措施,扎实推进全市民用爆炸物品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管理的意见
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涉爆事件、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23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是矿山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生产资料,也是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一种特殊物品。各地、各部门、各涉爆单位要从“平安泸州”建设的大局出发,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和安全生产的头等大事摆在突出位置,予以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定期、不定期对涉爆单位逐一进行安全检查,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予以打击。
二、全面落实涉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生产责任制,并实行责任倒查制。各地负有涉爆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分别与辖区内所有涉爆单位逐一签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涉爆单位法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同时,也要督促各涉爆单位内部逐级签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确保把每个环节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强化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对因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发生涉爆事故的,要倒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民爆物品准购审批和领用、清退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在本辖区内使用,且用途合理,符合安全条件,有专库存放,专人看管,所购数量和原库存之和不超过仓库设计容量。煤矿企业申请购买民爆物品,实行煤矿安全主管部门定量、公安部门核准的办法,即煤矿企业根据煤矿安全主管部门核定的采掘头面提出民爆物品使用计划,依次经县级煤矿安全主管部门下设的片区管理站、乡镇派出所审定后,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查核准许可。县级公安部门接到同级或上级安监部门或煤矿安全主管部门抄送的矿山企业停产整顿的函,应及时停止供应民爆物品,并封存库存;没有安监部门或煤矿安全主管部门同意恢复生产的书面文件,公安部门不得同意启用民爆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的发放、领用和清退实行当日完结制度。民爆物品库管员凭爆破单位当日使用民爆物品的人员名单和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民爆物品的使用人和IC卡进行系统刷卡发放民爆物品,并做好纸质台帐登记,落实双人签名制度,确保民爆物品流向明确、责任清楚。当日未使用完的民用物品必须当日清退回库,并做好系统和纸质登记。煤矿民爆物品的领用,由井下爆破员、安全员根据当日生产计划用量提出领用申请,经带班矿领导审核后库管员方能依据审核意见发放,并做好系统刷卡和纸质登记。具备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井下民爆物品储存库的,井下储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材需求量和10天的雷管需求量;无井下民爆物品储存库的必须坚持当日领用、当日清退。煤矿安全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将井下民爆物品的领用、运输、使用、清退等列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重要内容,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必须立即整改。
四、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和储存安全管理
民爆物品的运输实行许可制度。运输民爆物品必须具有危化品运输资质的企业,并安装有GPS卫星定位系统的车辆,由取得危化品运输资质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参与运输,而且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机关许可的民爆物品品种、数量、包装以及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实施运输。承担井下矿山民爆物品配送的单位,必须配备1—2名能下井的工作人员,以加强对井下民爆物品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民爆物品必须储存在取得安评合格的专用民爆物品储存库内,且不得超过核定容量。储存库要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和犬防措施,实行24小时双人双锁管理,守库人员要实行每小时安全巡查一次,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要严格实行安检和安全审查登记制度,非专用运输车辆和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库区。
五、强化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严格地面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未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爆破作业。要严格落实《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相关规定,爆破作业必须要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制定爆破方案。爆破作业前,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备,爆破技术人员和现场爆破员要进行爆破方案技术交底;押运员将民爆物品运送至现场后,确认领取人与IC卡持卡人一致,按照谁使用、谁领取、谁签字原则,与现场爆破员办理民爆物品交接手续,并由现场安全员负责落实专人对现场民爆物品进行看守;起爆前,要做好爆破区域的清场和警戒工作。当日爆破作业结束后,安全员、爆破员要负责哑炮、盲炮、炮堆以及爆破现场的排危处理,并及时填写爆破日志,爆破日志应载明爆破的民爆物品使用量及实施爆破的安全状况。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作业单位将爆破日志复印送辖区派出所和审批机关备案。
严格井下炸材及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有关部门要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相关法规规程,督促瓦斯矿山企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加强井下炸材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督,有效防范爆破事故的发生。
六、严格涉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培训
民爆物品的管理中对涉爆人员的管理是关键,所有涉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涉爆单位要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要按规定签订用工合同,完善相关保险、保障措施;要杜绝爆破技术人员、爆破员挂靠,爆破员、安全员、库管员、押运员不到岗或脱岗,以及非爆破员从事爆破作业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通过信息化手段,逐步对涉爆人员到岗到位、爆破信息、工作业绩等实施过程化、网络化监控监管,积极探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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