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眉山城区城建规费和基金收入减免缓审批操作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眉山城区城建规费和基金收入减免缓审批操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眉府办发〔2009〕35号 |
|---|---|
| 颁布日期:2009-09-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眉山城区城建规费和基金收入减免缓审批操作的实施意见
眉府办发〔2009〕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建规费和基金的征收管理,规范眉山城区城建规费和基金收入减免缓具体审批操作行为,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缓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眉府办发〔2009〕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就眉山城区城建规费和基金收入减免缓具体审批操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策性减免缓优惠的条件
符合省级以上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减免缓优惠条件的建设项目,如因灾重建项目、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按眉府办发〔2009〕20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城建规费和基金减免缓审批。
二、非政策性减免缓优惠的条件
非政策性减免缓项目原则上只限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为全免和部分减免两类。经审查符合全免或部分减免条件的,按眉府办发〔2009〕20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审批事项。
(一)全免条件。除省级以上政府规定可享受减免缓优惠条件之外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纳入同级政府非政策性减免缓项目范围。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设施标准面积(按编制人均40m2)部分。
2.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设施。
3.政府投资的普通高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等教学用房及校内公共服务设施用房。
4.政府投资的医疗机构医疗设施用房。
5.敬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政府投资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
6.军事和监狱设施用房。
7.基层政权设施用房。
以上1—7项,家属宿舍和经营性设施面积除外,原则上标准面积内可以享受全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部分减免条件。
1.社会投资的公益性设施用房,包括:市政公用设施,普通高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等教学用房及校内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医疗机构医疗用房设施,敬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社会福利设施等,除家属宿舍和经营性设施外,原则上减半征收。公益性设施与经营性设施混用的,按实际使用的公益性面积减半征收。
2.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办公用房设施标准面积(按编制人均40m2)以外部分,减免15元/m2。
3.社会投资的因灾重建项目,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灾前面积部分全免;超过灾前面积部分,缓期征收,延缓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4.社会投资的具有城市配套公益功能的农贸市场、公共停车场、公共厕所。以及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报市政府审批。
上述1—4项中央和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它城建规费和基金减免缓条件
(一)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根据川价费〔2002〕11号文件规定,对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项目,凡修建了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防护体系的民用建筑项目,修建了符合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停车库的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白蚁防治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减免范围和条件按相关收费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其他规费的减免由执收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直接办理,报市财政局备案。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报市政府审批。
四、东坡区政府和经开区管辖项目的减免缓标准问题
东坡区政府和经开区管理的城建项目符合减免缓条件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符合上述非政策性减免缓条件的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执行减免缓优惠。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