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9日
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第二条除法律、法规及省级以上有权机关另有规定外,我市采矿权出让一律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严格实行拍卖出让制度。凡由市、县市区(包括园区,以下简称市、县)出让的采矿权,一律拍卖出让(河道采砂权出让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办理)。采矿权出让机关应与受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采矿权价款、地质环境保证金等费用后依法办理采矿权许可证。
(二)严格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前置制度。新设置的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必须符合地质勘查程度。在选址时应该进行安全条件论证,且相邻采场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距离应大于300米。应按国土资源部、省政府规定编制矿业权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严格实行采矿权集中交易制度。凡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颁证并以拍卖方式出让的采矿权,一律委托市、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出让公告必须在拍卖活动开始前20日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绵阳市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发布。采矿权起拍价一律由矿产所在县市区(园区)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采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后,应对采矿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采矿项目方可实施。
(五)严格控制新办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新办矿山必须符合最低开采规模(最低开采规模见附表1),且最低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条采矿许可证期满申请延续登记的,采矿权人必须在期满前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依法严格审查。按照省政府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有关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必须对是否同意延续出具审查意见。凡采矿权人因自身原因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申请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延续登记。因政府原因耽误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文件。
矿产资源开发坚持规模化、集约化办矿原则。凡年开采能力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如果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时仍有剩余矿产资源,可先办理一年采矿许可证短期延续,并要求其在短期延续期间重新编制新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重新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专家评审后,矿山生产规模能够达到《四川省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的1/3,服务年限达到最低5年服务年限的1/3,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的服务年限为其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此种情形服务年限不得超过5年)。此次延续到期后,不再为其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予以关闭,责成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或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重新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专家评审后,矿山生产规模达不到《四川省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的1/3或服务年限达不到最低5年服务年限的1/3的,不再为其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予以关闭,责成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或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
原批准申请保留的采矿权在办理延续、变更等相关登记需缴纳采矿权价款时,根据矿产资源价格及物价上涨等因素,以2006年出台的《绵阳市部分矿种采矿权价款计算标准》(见附表2)确定的高限为基础上浮20%。
所有采矿权在办理延续、变更等相关登记时,新增储量的采矿权价款,一律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采矿权价款。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办河道管理范围外砂石采矿权出让工作。
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的开采权由市、县水务部门原则上采用拍卖方式出让,特殊情况可进行行政配置。制定河道采砂(含取土、采石)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量和可采量,征收砂石资源费。
第五条拟出让采矿权,由出让机关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编写矿产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关部门评审备案后方可实施。首次出让的矿产储量报告编制经费、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底价评估经费由县级财政纳入预算支付。
建立统一专家库管理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安排,结合行业实际建立全市统一专家库制度,完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及与矿业权登记相关报告的技术审查工作。严格专家库专家的职业道德规范、聘任用制度,防止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发生。
第六条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用的砂石、页岩采矿权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市发证采矿权最长不超过10年。
第七条已申请在先且已取得的探矿权,不得申请变更或增加低风险矿种勘查。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质勘查项目勘查质量的监督,严格要求地勘单位按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施工。加大对地勘单位开展地质工作真实性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核实有无出借地质勘查资质、有无不按照资质类别及范围开展地质工作、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有无弄虚作假行为等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坚决予以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相应条件的,报告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暂扣或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八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储量管理,认真做好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通过矿山实地调查,补偿费征收等管理环节,实时掌握矿山开发活动状况和储量动用消耗变化情况,为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储量核实工作打下坚实基础。要对矿产开发和储量动用消耗的真实情况和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出具书面意见,作为储量核实报告的重要依据。需经现场核实后才能签署意见的,必须组织人员赴矿山现场核实。要积极支持各储量评审单位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安排本单位人员一同核查。
第九条矿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是维护和保障矿业秩序的法定责任主体,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国土资源、水务、环保、安监、经贸、林业、公安、工商、税务、监察等职能部门,依法加强对矿山开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监管。
矿业权人不接受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其延续、变更、转让等申请。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应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保障安全生产条件。
全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和规范管理。坚决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对为特定企业或个人量身定制矿业权、违规出让矿业权,对地勘成果及矿业权评估弄虚作假,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严禁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办矿或入股参与矿山经营,一旦发现,坚决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原绵阳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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