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议出让游仙区8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批复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协议出让游仙区8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协议出让游仙区8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请示》(绵国土资土〔2014〕203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与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协议方式将位于游仙区8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商业金融用地。该8宗土地具体情况如下:

第1宗:位于游仙区朝真乡朝真街2号,出让宗地面积1136.03平方米(合1.7040亩),出让年限商业40年;

第2宗:位于游仙区东宣乡东越街55号,出让宗地面积773.68平方米(合1.1605亩),出让年限商业40年;

第3宗:位于游仙区街子乡复兴街28号,出让宗地面积1120.81平方米(合1.6812亩),出让年限商业40年;

第4宗:位于游仙区新桥镇瓦子场镇,出让宗地面积629.74平方米(合0.9446亩),出让年限商业40年;

第5宗:位于游仙区建华乡太平街85号,出让宗地面积543.94平方米(合0.8159亩),出让年限商业40年;

第6宗:位于游仙区梓绵乡绵兴街114号,出让宗地面积261.14平方米(合0.3917亩),出让年限商业40年;

第7宗:位于游仙区东林乡南街27号,出让宗地面积763.43平方米(合1.1451亩),出让年限商业40年;

第8宗:位于游仙区凤凰乡双凤街51号,出让宗地面积374.08平方米(合0.5611亩),出让年限商业40年。

二、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补交土地出让金39.0437万元。

三、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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