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议出让游仙区8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批复
关于协议出让游仙区8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协议出让游仙区8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协议出让游仙区8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请示》(绵国土资土〔2014〕203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与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协议方式将位于游仙区8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商业金融用地。该8宗土地具体情况如下:
第1宗:位于游仙区朝真乡朝真街2号,出让宗地面积1136.03平方米(合1.7040亩),出让年限商业40年;
第2宗:位于游仙区东宣乡东越街55号,出让宗地面积773.68平方米(合1.1605亩),出让年限商业40年;
第3宗:位于游仙区街子乡复兴街28号,出让宗地面积1120.81平方米(合1.6812亩),出让年限商业40年;
第4宗:位于游仙区新桥镇瓦子场镇,出让宗地面积629.74平方米(合0.9446亩),出让年限商业40年;
第5宗:位于游仙区建华乡太平街85号,出让宗地面积543.94平方米(合0.8159亩),出让年限商业40年;
第6宗:位于游仙区梓绵乡绵兴街114号,出让宗地面积261.14平方米(合0.3917亩),出让年限商业40年;
第7宗:位于游仙区东林乡南街27号,出让宗地面积763.43平方米(合1.1451亩),出让年限商业40年;
第8宗:位于游仙区凤凰乡双凤街51号,出让宗地面积374.08平方米(合0.5611亩),出让年限商业40年。
二、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补交土地出让金39.0437万元。
三、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6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