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包干总数和分类控制数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绵府函[2009]95号
颁布日期:2009-06-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包干总数和分类控制数的通知

绵府函[2009]95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下达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包干总数和分类控制数的通知》(川府函[2009]56号)精神,现将全市2008年-2010年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包干总数347.52亿元下达你们(各园区、科学城办事处、市级部门补助资金另文下达),请认真抓好落实。一、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包干控制数的分解依据根据省政府要求,中央灾后恢复重建基金除用于城乡住房外,主要用于极重灾县和重灾县纳入国家恢复重建规划的重建项目,省级重建基金主要用于纳入省级规划的12个重灾县。中央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省直接计算到县,下达到市。由于重建规划是按属地原则将市级项目统计在相关县市区,因此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也相应计算在各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省计算重建补助资金控制数的分类重建项目,按各类项目市级、县市区规划估算投资额所占比重相应确定各自补助资金控制数额度。由于科技城管委会、仙海等园区及科学城办事处的重建项目尚未单独分解,因此,目前市本级、涪城区、游仙区的重建补助资金包括上述地区的重建补助资金。

二、资金申请与分类控制数的调整程序

各县市区要在此次下达的包干总数和分类控制数范围内,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准确申报具体项目。同时,要根据规划项目和恢复重建基金控制数等情况拟定灾后重建资金筹集方案,报市灾后重建资金使用联合审查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或分批向省财政厅申请项目资金预算,并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项目推进办备案。为确保灾后恢复重建目标如期实现,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灾后恢复重建实际,在总包干额度内提前申请预算。市级财政也可通过超调资金的方式保障项目实施资金需求。

各县市区若需在分类控制数之间调整,必须向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汇总报市政府审查并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恢复重建规划或各项援建资金来源发生重大变化,基金包干总数和分类控制数也将相应调整。

三、具体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到位。每个灾后重建项目建设责任都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人头。

(二)尊重规划,合理安排。按照规划科学合理安排重建任务和进度,确保恢复重建快速有序进行。要坚持民生优先,把路、水、电等项目放在恢复重建优先位置加快推进。

(三)加快进度,保证质量。既要狠抓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开工和进度,如期完成住房、学校、医疗等民生重建任务,又要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建设质量。

(四)多方筹资,加强督导。要创新工作方式,多渠道筹措重建资金,统筹安排,做好资金平衡,保障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需求。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今年必须完成的农村、城镇住房和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所需资金,今年要一次安排到位。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尤其是资金使用的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动态,反馈情况,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附件:1、关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使用方向的说明

2、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分配办法

3、绵阳市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分配表(略)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关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使用方向的说明

根据省政府《关于下达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包干总数和分类控制数的通知》(川府函[2009]56号)文件规定,中央灾后重建基金应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控制、包干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城乡居民住房补助,人口安置、公共服务、公益性市政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农业服务体系和农村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防灾减灾、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精神家园等领域的恢复重建以及地方企业资本金补充和贷款贴息。各类恢复重建项目包含的具体内容为:

一、城镇建设

包括市政设施恢复重建(城镇道路、桥梁、公交场站、供水供电、污水垃圾处理、城镇绿地恢复重建、城镇地质灾害治理与综合防灾体系建设等)、风景名胜区恢复重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恢复重建等方面。

二、农村建设

包括农业生产设施(重点修复受损农田表土、地埂、农田灌排设施、旱坡地集水蓄水和节水灌溉设施、耕作道路、大棚、畜禽圈舍、渔业池塘、机电提灌站、机耕道、农机库房、良种繁育体系、农业、畜牧、水产、农机等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国有农场生产设施等)、农村基础设施(乡村道路、桥涵、沟渠、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村庄建设场地平整、农村供水、沼气、乡村清洁工程等)、农业产业恢复重建(种植业、养殖业、渔业等)、贫困村恢复重建和以工代赈(恢复重建村内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村级互助资金、提供贫困产生产启动资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业技术培训、健康培训、环境培训和村级组织管理能力培训、实施“五改三建”)等方面。

三、公共服务

(一)教育和科研。包括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高等教育、特殊教育、幼儿园、中等专科以及各级各类教育基础设施和科研设施等。

(二)医疗卫生。包括医疗卫生(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村卫生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食品药品监督机构、药品检验机构等)、计划生育系统(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等)。

(三)文化体育。包括文化(文化馆、图书馆、剧场、剧团、乡镇综合文化站、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等)、广播电视(广播电视台设施设备、无线台站设施设备、有线电视网络、有线电视前端、广播电视村村通设施设备、乡镇广播电视站设施设备等)、电影(电影院、放映车、流动放映设备等)、新闻出版(党报党刊等公益性出版机构、新华书店、农家书屋、集中安置点爱心书屋、公共阅报;栏等)、体育(体育场、体育馆、室内全民健身中心等)。

(四)文化遗产。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抢救修复、博物馆修复、中心文物库房增建、馆藏文物修复、不可移动文物修复、文物管理所恢复、少数民族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

(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包括就业和社会保障(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信息系统等)、技工学校、社会福利(社会福利院二敬老院、救助管理站、光荣院、军休所、婚姻登记处、社区居委会等)。

(六)社会管理。包括基层政权(党政基础设施、政法基础设施、军区、武警、消防部队地方事权部分基础设施、乡镇周转住房、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等)、工商、卫生、地税、地矿、人防、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金融、文化等监督监管机构业务用房的恢复重建(不含军队、武警、消防中央事权部分和中央垂管项目)。

四、基础设施

(一)交通。包括公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和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县乡客运站)设施恢复重建。

(二)能源。包括地方电网和发电企业(含农村水电设施)、煤矿、地方天然气管网、地方加油站恢复重建。

(三)水利。包括水库、震损堤防除险加固、堰塞湖治理、防洪治理二水土保持及水文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供水基础设施、大中小灌区、微型水利、水文站、防洪预警预报设施与水资源监测设施恢复重建。

五、产业恢复重建

包括工业(包括产业园区等)、旅游、文化、地方金融、商贸、粮食流通等地方产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不含央企和中央军工企事业单位)。

六、防灾减灾

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震地质和气象灾害、次生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和治理(不含防洪预警预报设施建设、防洪治理、堰塞湖治理),紧急救援救助、救灾指挥系统建设、建立应急水源、备用电源和应急移动通信系统、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综合减灾宣传教育基地、城乡避难场所建设等综合减灾系统建设。

七、生态环境

(一)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包括生态修复(森林植被恢复、林木种苗基地恢复、天然草原恢复、人工草地恢复、草种基地恢复、围栏草地恢复等)、环境整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区域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土壤污染治理、企业治污设施恢复重建)、大熊猫栖息地及自然保护区恢复、自然保护区恢复、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基层单位基础设施、职工个人住房、草原监理和草原防火业务用房等)。

(二)土地整理复垦。按照恢复生态、保护资源的要求,开展灾后重建土地整理复垦,使灾毁耕地、临时用地、废弃城镇村和工矿用地得到有效整理复垦,耕地生产条件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得到全面恢复。

八、精神家园

包括心理康复工程(在中小学校开展心理疏导教育、在医院设置心理门诊、在新闻媒体开办专栏节目、组织专业人员和志愿者进社区(村庄)、开设心理咨询热线、培训心理疏导专业人员、编写灾区志愿者服务工作手册和心理辅导手册等)、羌族文化抢救工程(建立国家级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修复严重受损的羌族文物、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抢救灾区文物、文化典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民间文化数据库,编写羌族文化普及读本等)、汶川地震遗址保护和建设(保护北川县城、映秀镇、汉旺镇等地震遗址,建设博物馆及其他纪念地、纪念设施等)。

附件2:

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分配办法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直相关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08]31号)和专项规划编制的恢复重建年度计划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包干总数和分类控制数的通知》(财建[2008]937号),为进一步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除城乡住房补助资金外,其补助范围为纳入国家地震灾后重建规划范围内的极重和重灾县(市、区)、省级直管和跨区域的恢复重建项目。

二、分配原则

按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控制、包干使用的分配基本原则,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直相关部门依据国务院印发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的恢复重建年度规划投资额,同时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因素,按公式计算分配。

三、分配办法

根据国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范围内的极重和重灾县(市、区)分类规划投资额,扣除港澳援建、国外优惠紧急贷款、对口援建、捐赠资金、特殊党费、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等省直部门转拨捐赠资金安排并考虑其财政承受能力进行统一计算分配。具体分配公式为:

某县(市、区)的灾后恢复重建基金补助额=该县城镇建设项目补助额+该县农村建设项目补助额+该县公共服务项目补助额+该县基础设施项目补助额+该县产业重建项目补助额+该县防灾减灾项目补助额+该县生态环境项目补助额+该县精神家园项目补助额

某县(市、区)某项灾后恢复重建基金补助额=该类重建基金补助总额×该县该类补助分配系数

某县(市、区)某类分配系数=(该县该类规划投资额-港澳援建资金-国外优惠紧急贷款-对口援建资金-捐赠资金-特殊党费-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等省直部门转拨捐赠资金)×该县人均财力系数/∑(各县该类规划投资额-港澳援建资金-国外优惠紧急贷款-对口援建资金-捐赠资金-特殊党费-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等省直部门转拨捐赠资金)×各县人均财力系数)

某县人均财力系数=重灾县(市、区)2008年人均财力/该县(市、区)2008年人均财力

四、资金用途及使用要求

(一)控制数的下达。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包干总数和分类控制数由省计算到县(市、区),分配下达到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应严格按照此次下达的包干总数和分类控制数用于国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范围内的极重和重灾县(市、区)恢复重建项目。

(二)资金的用途。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原则上须按国家和省批复同意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中明确的重建项目专项用于城镇建设、农村建设、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产业重建、防灾减灾、生态环境、精神家园等领域的恢复重建。

(三)管理与监督。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统筹安排好资金,做好灾后重建的规划实施,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一般行政开支。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受灾县(市、区)、乡(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力度。省直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资金的跟踪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对没按对定用途安排使用,截留、调整、挤占、挪用的,省财政将视情况扣回下达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