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四部门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文号:内府发〔2011〕4号
颁布日期:2011-03-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四部门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府发〔2011〕4号

信息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精神,以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函〔2010〕308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2010年11月2日为界,之前已受理且尚未办结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个贷”)申请,按原政策规定执行;2010年11月2日后受理的个贷申请,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鼓励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个贷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为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为30%。

三、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利用住房公积金个贷购买以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的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第二套住房个贷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个贷利率的1.1倍。

四、严格杜绝利用住房公积金个贷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暂时停止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贷。

五、根据我市现有房价水平,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最高额度由原执行的20万元调整为35万元;具有共同申请人的个贷最高额度由原执行的25万元调整为40万元。

六、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贷,须同时提交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区级或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并如实对现有住房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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