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内府办发[2015]25号
颁布日期:2015-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府办发[2015]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2月26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

内江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实施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财金〔2014〕8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的准备、采购、执行、监管、移交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指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管理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实施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及事业单位,负责项目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准备

第五条适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主要为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

(一)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燃气、供水、供电、地下综合管廊、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文体场馆、健康养老、医疗卫生、旅游、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等重点领域的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

(二)地方政府存量债务项目中符合PPP条件的,可按照PPP模式进行改造。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遴选潜在项目。社会资本可向行业主管部门以项目建议书等方式推荐合作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机构)推荐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所推荐项目应区分出新建、改建或存量等建设性质。

市、县(区)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机构)筛选潜在合作项目建立本级项目库。各县(区)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库进行评估,根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向市级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机构)报送示范项目,市级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机构)择优选择全市重大示范备选项目并向财政厅推荐。

经市级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建立全市重大示范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物有所值”的评价方法,对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对不同采购方式所对应的资本结构、运行成本及可获得的利润综合分析,重点关注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降低项目成本、促进创新和竞争等方面。行业主管部门或实施机构要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第八条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必要的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第九条对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实施机构将项目实施方案或相关资料报当地政府审批,并向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机构)和发改部门提供。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等。

(一)项目概况。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和项目公司股权情况等。

(二)风险分配基本框架。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三)项目运作方式。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O&M)、管理合同(MC)、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和改建—运营—移交(ROT)、租赁—运营—移交(LOT)、购买—建设—运营(BBO)、区域特许经营(Concession)等。

(四)交易结构。交易结构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

(五)合同体系。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六)监管架构。监管架构主要包括授权关系和监管方式。授权关系主要是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以及政府直接或通过项目实施机构对社会资本的授权;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等。

(七)采购方式选择。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第三章项目采购

第十条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应将通过审批同意的合作项目在财政厅指定的媒体公告,吸引潜在投资人,提高竞争性。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拟采用的合作模式、投资规模等。

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应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相关规定要求,公开、公平、规范地进行合作项目采购,不得以行政手段或非公开方式确定合作伙伴。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等因素,择优选择运营服务质量好、综合实力强、诚信可靠的合作伙伴。涉及政府付费或补贴内容的应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项目采购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社会资本方签署项目合同,并在财政厅指定的媒体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项目执行

第十四条社会资本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合同义务。

设立项目公司的相关各方应按合同约定确保及时足额出资。

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对政府支付义务的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并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依法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机构)应督促项目实施机构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会计报表、出具评价报告并报备。政府有支付义务的,经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后,根据合同约定和绩效指标进行相应支付;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并可将其作为项目期满合同能否展期的依据;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惩处条款或救济措施。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每三至五年对合作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及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合理性,评估风险,制订应对措施。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应将列入省、市重大示范项目的中期评估报告及时报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机构)备案。

第五章项目监管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设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PPP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国土、住建、交通、规划、环保、水务、卫生、教育、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PPP项目实施监管。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机构)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加强对合作项目公共产品或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督促社会资本严格履约,确保在合作项目的全生命期内,政府监督管理职责不缺位。项目合作方应依法将建设验收结果、运营管理情况、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示,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公众监督,促使企业自觉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应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合同内容、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等。

第六章项目移交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营期满或发生合同提前终止情况时,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移交,做好移交资产的评估、性能测试及有偿移交项目的资金补偿有关工作,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试行)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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