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府办发[2014]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

《内江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

内江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统筹作用、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防范各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的风险,根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相关规定,结合内江实际,市政府决定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和调度使用模式,并就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实行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

对实行市级调剂统筹的社保基金暂维持现有管理模式和拨付程序。

第三章基金收入管理

第三条各级经办机构根据年初基金预算情况编制每月基金征收计划,并负责组织征收和清欠。

第四条各级经办机构在每月月底前将收入户上的社会保险费全额划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指定专户统一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县(区)和内江经济开发区经办机构每月向市级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基金征收情况表。

第四章基金支出管理

第五条各级经办机构应根据上月基金支出情况,结合影响当月基金支出的变动因素,编制当月基金支付计划,并于当月5日前统一报送市级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全市数据后,于当月1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各基金支出数据后,于当月12日前交市财政局审定拨付。市财政局于当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当月基金支出直接划拨市本级和县(区)经办机构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五章基金核算管理

第六条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市财政和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基金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对基金收支,要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并做好财务及基金决算工作。

第七条市财政局、市级经办机构和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对账工作,并确保三方数据一致。

第八条各级经办机构,应按要求认真编制社会保障基金各种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基金预算执行和基金决算报表,并确保相关数据一致,同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市级经办机构汇总相关数据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

第六章累积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本办法出台前,各经办机构支出户上累积的社保基金(除已与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的按合作协议执行外)须按同银行划转的原则全额划入市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各国有商业银行需严格执行社保基金优惠利率。

第十条市级财政专户累积的社保基金,应在保证全市基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将基金余额转存定期,最大限度增加基金收益。同时,可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具体合作方案由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清理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确保合作协议执行到位。

第七章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强化基金征缴管理的目标责任制,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健全基金征缴、安全发放、清缴欠费联动的激励约束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市政府将社保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清缴欠费(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保资金挂账)情况单独纳入重点项目目标考核,制定社保基金征缴考核办法并严格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同级经办机构专项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八章基金监管

第十四条市级统筹基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基金的日常管理,建立基金风险预警机制,有效防范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管。

第九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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