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内府办发〔2011〕3号
颁布日期:2011-0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的通知

内府办发〔2011〕3号

信息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仲裁在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仲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仲裁工作的责任感

做好仲裁工作,是促进经济交往,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保障,是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减震器、消化剂,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仲裁工作。内江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充分发挥仲裁的优势和特点,全面贯彻实施《仲裁法》和全国、全省《十一五规划纲要》,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拓展仲裁业务,公正、及时地解决了大量经济纠纷,为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内江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也存在仲裁委员会自身建设有待加强,仲裁法律制度知晓率不高,业务拓展能力不强,受案数量较小,办公设施落后等问题。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仲裁工作,通过运用法律规范、市场规则和商业惯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积极推动内江仲裁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为促进内江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作出新的贡献。

二、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自身建设

要加强仲裁队伍建设。严格执行仲裁员任职资格制度,有针对性的聘请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过法制、仲裁或审判工作,且处理经济纠纷案件能力强的同志为仲裁员或仲裁咨询专家;加强对仲裁员队伍的培训管理,提高仲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开展专家咨询、仲裁调研活动,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加强办案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办案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要加强内江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机构建设。机构性质按照市编委的规定执行;人员上要把好进口关,要把专业知识强、业务水平高、工作积极主动的优秀人员聘用到秘书处。要规范仲裁活动程序。严格履行《仲裁法》和《内江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完善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指定仲裁员、决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等仲裁程序,切实做到仲裁活动程序合法。

三、进一步规范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申请仲裁是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格式合同或合同示范文本中如没有仲裁条款,将会限制合同当事人权利。清理、修订、规范合同文本是加强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公正、及时解决经济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保障合同当事人选择仲裁形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工商、建设、国土、交通、经贸、金融、保险、房管等部门以及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涉及建设工程、土地、商品房买卖、供用水电气、借款、融资租赁、运输、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等各类经济事务制作(提供)合同文本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要求,在经济活动中签订合同时,首选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并将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列为合同必要条款,规范修订如下:

“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内江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进一步加强《仲裁法》的宣传和普及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仲裁法》。仲裁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扩大宣传效果,营造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律师、法律工作者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经济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仲裁法》纳入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掌握和运用仲裁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仲裁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

五、进一步加强仲裁对政府工作的法律服务

仲裁机构要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仲裁法律服务,创新工作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努力保障和促进内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要主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企改制、国企产权转让等经济合同事务,改变关门办仲裁、等案上门的服务观念和工作方式,主动为全市的中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保护政府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参与大型招商引资与各类经贸活动,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建设、金融清理整顿、企业改制、新农村建设等提供仲裁服务,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六、进一步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我市社会和谐。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推进《仲裁法》的全面贯彻实施、维护市场秩序、构建和谐内江的高度,从各自职能出发,关心和支持仲裁工作,帮助解决仲裁机构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仲裁机构与法院在立案、保全、撤销仲裁裁决、执行等方面要加强沟通协调;仲裁机构办案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按要求给予支持配合。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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