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攀办发〔20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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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攀办发〔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基本住房保障功能,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函〔2010〕3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用途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规定的使用范围,用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和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严禁用于投机性购房。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
(一)调整首套住房首付标准。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二)规范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
1.发放对象。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省政府批准我市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补贴面积标准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2.首付比例。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3.利率。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三)第一套第二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住房套数的认定采用“认房又认贷”和“借款职工家庭出具诚信保证”的办法,具体为:
1.东区、西区、仁和区的缴存职工由市房管局出具住房情况证明,盐边县和米易县的缴存职工由所在县房管所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2.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凡是有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与申贷房不是同一套住房),视同第二套或二套以上住房。
3.因房屋管理信息系统省、市、县未联网的,借款申请人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家庭实有住房套数诚信承诺。
4.市房管局、县房管所、人民银行攀枝花中心支行要积极协调配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进行住房和征信查询。
三、积极支持职工购买灾后重建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对凡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灾后重建住房(包括8.30地震等地质灾害灾后重建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包括列入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执行首套住房的贷款政策。
四、加强监督检查、强化风险管理
随着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规范,骗提骗贷的情况有所增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市级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进一步规范贷款流程,严格进行贷款资格审查,完善贷款审批制度。
(二)我市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要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切实落实委托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委托银行、人民银行、房管等部门在贷款受理、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中要密切配合,根据相应有效证明材料,有效防止骗贷行为。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财政、审计、监察、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切实加强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宣传到位,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防范和查处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
(五)政策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3320816。中央、省上有新的政策调整,执行新规定。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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