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医保基金联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医保基金联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函[2012]3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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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医保基金联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有效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切实维护参保(合)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医保基金联合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工作目标
(一)建立“权责明确、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医保基金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参保(合)群众根本利益;
(三)规范医保基础管理行为,切实解决医保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四)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无缝覆盖、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五)预防和查处医保违规违纪行为。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医保基金联合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联合监管工作取得实效,经市政府同意,成立市医保基金联合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市长任“监管委员会”主任,市政府联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和联系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主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监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负责“监管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各区县要相应成立医保基金联合监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医保监管工作。
三、明确工作职责
(一)“监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研究协调医保基金监督管理的重大事宜,部署工作措施,督促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及责任,交流共享有关工作信息,形成工作合力,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及参保(合)群众最大程度受益。
(二)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贯彻和落实;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管;组织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检查;负责城镇医保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2.市卫生局:负责新农合政策的贯彻和落实;负责新农合基金收支的监管及新农合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合理用药等诊疗行为的监管;负责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医德医风教育和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及相关规定的培训。
3.市监察局:负责对医保违纪违规行为中涉及到的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督促各类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指导价格,查处各类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在医疗服务、药品销售中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5.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
6.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监督公立医疗机构票据管理;负责保证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加强对医保基金运行的监督检查。
7.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依法加强药品市场的监管,严格药品经营的准入条件,规范药品的购销行为,确保药品质量;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器械质量、定点药店药品质量的监管与检查,满足参保人员需求;负责医疗机构药房的规范化管理;负责查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药品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8.市审计局:负责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四、严格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指导。“监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医保联合监管工作,充分认识开展联合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将医保基金联合监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联合执法,狠抓落实。“监管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集。针对医保基金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各成员单位要及时通报并交流共享事件信息,共同研究医保管理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和协调解决违规行为的处理方法,形成工作合力,开展联合执法,确保违规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三)发挥职能,促进协作。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职能优势,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目标、分工和措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同时,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沟通,相互支持配合,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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