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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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宜宾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号令),以及市政府四届八次常务会议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宜宾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意见(试行)》,请遵照执行。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根据市政府第8号令,凡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利用自然资源、重要矿产品及副食品等进行生产、经营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单位)均应从2012年5月1日起每季度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
对已征收价调基金的天然气、自来水、地方电网企业按新的征收标准执行。
对已开征煤炭价调基金的企业不再征收价调基金。
二、价调基金的缴纳
缴纳单位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到所属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价调基金。
缴纳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价调基金进入企业管理费用。
三、价调基金管理的主体
市政府负责对全市价调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政府成立价调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变化趋势确定价格调控目标和任务,协调有关部门工作事项,研究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价调办),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价调基金的征收
价调基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价调基金的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缴款书》。
价调基金由地税部门代为征收。地税部门要按规定使用统一票据并及时按季按相应级次就地缴库(预算科目为:1030199—19)。地税部门在每季结束后15日内向市价调办、市财政局报送征收单位明细的征收情况。
翠屏区(含临港开发区)按征收总额的100%入市级金库,其他区县按征收总额的30%、70%分别入市级、县级金库。
市价调办按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票据,票据统一使用《缴款书》。市价调办每年第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下年度票据使用计划,并统一到财政部门申购《缴款书》。代征单位每年第三季度向价调办上报下年度票据使用计划。
五、价调基金的管理方式
价调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应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量入为出、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编制支出预算,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市价调办设立辅助账,对价调基金进行统计,按季与代征部门、市财政局国库科对账,并将收、支、余情况按季报送市财政局。
(一)预算管理。
1.年度预决算。
预算由申请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价调办审核编制,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决算由价调办负责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翠屏区范围内(含临港开发区)征收的价调基金及其他区县上缴的30%价调基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其他区县留成70%的价调基金由区县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管理,并按区县入库数支付区县地税部门代征手续费。
2.追加预算。
由项目单位申报,同级价调办审核,对符合价调基金使用条件的项目,按市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规定,送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
(二)预算的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追加预算,由市价调办、市财政局共同下发资金安排文件,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性资金划拨渠道拨付。
六、价调基金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
1.用于政策性补偿。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调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2.用于对困难群众动态价格补助。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明显增加时,可使用价调基金向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由民政部门向同级价调办和财政部门提出补贴方案,经价调办、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3.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调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由粮食、商务等部门向价调办、财政部门提出补贴方案,经价调办、财政共同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农业生产资料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由商务、粮食、农工办提出补贴方案,经价调办、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以保证适时储备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5.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可运用价调基金支持生产基地建设;当肉、蛋、奶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时,运用价调基金对大规模畜禽生产者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免费的价格信息。由农工办提出方案,经价调办、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
6.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二)使用方式。
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方式。补助主要用于特困群体动态价格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商品储备及项目建设补贴。对同一项目在一年内已享受政府补贴或贷款贴息的项目不得重复安排补贴。
(三)申请程序。
申请市级价调基金补贴的,由申请单位向市价调办、市财政局申报,市价调办和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大项目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市政府批准;申请区县价调基金补贴的,参照市级申请程序办理。
(四)申请资料。
1.《价调基金使用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使用理由、金额等。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申请单位年度财务报告。
3.申请人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具体的实施方案)。
5.申请人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6.价调基金缴纳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项目验收。
建设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完工后的一个月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价调办牵头,会同财政、业务主管等部门验收;申请市级价调基金的区县项目可由市价调办委托区县价调办组织验收,市价调办会同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等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
(六)项目管理。
1.按照财政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要求,项目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对资金项目的确立、资金安排、项目监督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等负第一责任,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支付程序,保证价调基金专款专用;使用资金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充实内部监督机构发挥内控制度作用,对项目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2.价调基金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价调基金使用情况设立专账进行会计核算;价调基金补贴低收入困难群体的,由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设立专账进行会计核算。
3.依照《价格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采取紧急措施、干预措施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部分补贴项目,以及因价格异动等面向公众的无申请人的补贴项目,由价调办面向社会公告,并承担项目管理,落实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具体工作,价调办应设立专账进行会计核算。
七、价调基金的监督
各级政府价调办和价格主管部门对价调基金征收使用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对价调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资金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对价调基金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对征收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八、代征手续费及工作经费
(一)代征手续费。
征收单位代征手续费先按征收入库的15%试运行计提,根据试运行情况再重新确定手续费率。区县上缴的30%价调基金代征手续费和翠屏区(含临港开发区)价调基金代征手续费合并计算,代征手续费统一由价调办向财政清算后,由财政直接拨付给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与区县地税局清算。留区县的70%价调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市规定比例计提拨付。代征手续费主要用于项目管理,日常检查、催缴、宣传、培训、软件开发、专家论证评审费、《缴款书》工本费、会议及表彰等必要支出。
(二)工作经费。
价调基金工作经费根据工作需要按不超过征收入库的3%在价调基金中安排。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管理、日常检查、催缴、宣传、培训、软件开发、专家论证评审费、会议及表彰等必要支出。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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