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罗太华等8名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进行奖励的决定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罗太华等8名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进行奖励的决定
| 颁布单位: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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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罗太华等8名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进行奖励的决定
资府发〔20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天府新区资阳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2011年以来,我市广大人民群众在参与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中涌现出一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他们在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意外事故、突发情况的关键时刻,不顾个人安危,不怕流血牺牲,挺身而出,保护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新风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褒奖他们舍己救人、无私奉献、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精神,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罗太华等8名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予以奖励,其中奖励牺牲人员每人50000元,奖励其他人员每人20000元。
希望全市广大干部群众以罗太华等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疾恶如仇、舍己救人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临危不惧、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献身精神;学习他们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传承中华民族惩恶扬善、舍己救人、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3〕5号)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良好的见义勇为社会风尚,及时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群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依法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见义勇为氛围。
附件:2011—2013年度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名单
资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3日
附件
2011—2013年度
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名单
雁江区
罗太华雁江区迎接镇焦白村三组村民
朱建光资阳天台山化工有限公司工人
简阳市
刘荣安简阳市清风乡尊恭村四组村民
吴书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简阳市宏缘乡)
安岳县
廖元生安岳县兴隆镇碑顶村七组村民
孟然安岳县保安服务公司派驻拱桥乡治安巡逻队员
乐至县
唐成乐至县良安镇双河村三组村民
彭长登乐至县大佛镇双堰村二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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