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的补充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的补充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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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的补充通知
自府函〔2012〕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近年来,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一些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政策,为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的通知》(自府发〔2009〕15号),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收取和减免行为,促进政策执行公开透明,助推项目建设,改善投资环境,现就加强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家和省出台有专项减免政策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减免范围和标准进行减免。
(一)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监狱系统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及布局调整建设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市政府确定了专项减免标准的项目,按照专项政策规定执行。
(一)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及时安排给农村乡镇卫生院,作为政府对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投入。
(二)公安基层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扶持政策与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相同。
(三)鼓励类承接产业转移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实行包干制,按照每平方米20元收取规费。每平方米20元包干规费分配原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7.5元/平方米,白蚁防治费1.2元/平方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1元/平方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0.3元/平方米。
(四)工业项目:按照每平方米20元收取包干规费,分配原则与鼓励类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相同。
三、对自府发〔2009〕15号文件所附的《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目录》作适当调整,第五类“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中第三项“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调整为“工业项目”。
四、自府发〔2009〕15号文件所附的《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目录》内的项目,除国家、省、市出台有专项减免政策外,仍然按照自府发〔2009〕15号文件规定,分重大项目、一般项目两类标准予以减免。
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省、市政策可以减免的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在申请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减免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初审后,组织各执收单位进行联审,提出减免建议意见书面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两县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可参照此审批程序执行。
六、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各执收单位要授权行政审批服务科(股)负责人(政务服务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审核审签减免建议意见。
七、经市政府批准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作为政府对项目的投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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