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文号:自府发〔2009〕15号
颁布日期:2009-09-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的通知

自府发〔2009〕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收取和减免行为,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标准

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费用,以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事业发展,经规定程序批准,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我市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主要包括: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水土流失防治费,5.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6.白蚁防治费,7.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各执收单位务必按照批准的收费(基金)项目和标准认真组织收取,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基金)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除按国家、省和市政府制定的减免政策,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进行减免的外,各执收单位不得自行减免。

二、从严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的范围和幅度

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是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是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政策,从严控制减免的范围和幅度。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减免政策。国家和省规定有减免范围和标准的收费(基金)项目,按国家和省确定的减免范围和标准进行减免。

国家和省没有确定减免范围和标准的,由市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从促进我市“加快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确定减免范围和标准,并对减免的范围和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以内的投资项目,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进行收费减免;目录以外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减免。可以减免的项目,按照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两类标准给予减免;市政府有专门减免政策规定的,按政策规定执行。

为保证公正性,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应在招标、拍卖、挂牌前予以明确,并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时予以公告。招标、拍卖、挂牌前未明确或未公告的,原则上不予减免。

三、切实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审查和审批程序

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统一进入市(含高新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原则上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收取。严格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监管,收费按规定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制度,严禁体外循环,坐收坐支,挤占、挪用。

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可以减免的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向市(含高新区)、县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减免申请。市(含高新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初审后,组织各执收单位进行联审,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政策规定,提出减免建议,以项目为单位书面报同级政府常务副市长、常务副县长或市长、县长审批。

未列入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计划,且单个项目单项收费(基金)减免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和关系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项目的收费减免,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四、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取、减免的协调、管理

各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加强对投资项目的检查监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防止发生少报少缴多建等违规行为,保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入不流失。

市(含高新区)、县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统一收取、减免审查和统计分析等制度,简化、规范收取和减免审查、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使用效益。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防止发生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的通知》(自府发〔2003〕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目录

2.投资项目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标准

3.投资项目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控制标准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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