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4〕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执业秩序和执业行为,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中介机构作为介于政府、企业、个人之间,为其提供沟通、监督、协调、服务的社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营造法制环境,打造契约精神,健全市场经济体制,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地位和重要性日益凸显。目前,我市共有各类中介机构940余家,已初步形成了多门类、多层面的中介服务体系。但从运行情况看,现有中介机构普遍存在独立性较差、依附性较强、区域发展不平衡、执业不规范、失信行为时有发生等诸多问题,特别是在服务项目建设方面,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强化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使其规范执业、有序发展已势在必行。

各区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和强化中介机构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于2014年10月底前全面摸清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机构资质、执业、信用等情况,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各级中介管理机构要牵头做好中介服务改革的统筹协调、督促考核工作,各级机构编制、价格、工商、民政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协同配合,及时研究制定推进中介机构规范运行的政策措施。

二、优化市场,强化规范服务

(一)进一步放开和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坚持中介服务业向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发展,引导和扶持中介机构扩规模、上水平,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层次高的中介机构。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开展业务。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放开中介服务市场,着力打破行政区域、行业和部门垄断,清理、取消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服务市场“保护”政策,特别是要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置的准入门槛,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国家对设立中介机构规定了条件的,市级有关部门应于2014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批准,不得自行设立数量限制等禁入条件。鼓励优势中介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行业内或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开展连锁化和网络化经营。鼓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或代办点。探索建立中介机构综合服务机制,重点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机构,并试行由其牵头,联合其他中介机构共同提供并联评价、并联评审等综合服务的服务方式。鼓励专业人才创办高层次中介机构,积极引进市外资质等级、执业水平、资信度高的中介机构参与市场竞争,提升中介服务整体水平。

(二)规范中介机构服务。

1.规范服务项目。结合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中介服务项目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审查,重点审查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编制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置依据、申报条件和材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投诉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中介服务项目一律取消,各区县、各部门(单位)自行设立的一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开展的中介服务,应进一步细化具体的执行范围,严格限定必须执行的行业、地域、类别等;除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明确规定外,中介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鉴定审查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等不得作为审批条件。优化中介服务流程,减少环节、提高时效,整合同一项目内容相近的中介服务,实行一次评估、结果共用。

2.规范服务收费。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市发改委要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加大对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监管检查力度,对已经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中介服务收费,应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尚不具备放开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严格区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举报和反馈机制,严查重复收费、搭车收费、强制收费、指定收费等行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强化行业自律,做到明码标价、质价相符。

(三)加快推进中介机构脱钩。对中介机构按事业法人类、工商登记类和行业协会商会类实行分类指导。对已完全放开、实行市场竞争的中介服务,要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对行业协会商会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类中介机构,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加快推进中介机构与挂靠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脱钩或改制,坚决清除与政府部门捆绑的中介机构,政府部门不得将行政审批职能交由中介机构办理,确保所有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部门要负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类中介机构的脱钩改革,鼓励民营资本参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和资产重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各有关部门要在2014年底前制定并实施中介机构脱钩方案,已完全放开、实行市场竞争的事业法人类中介机构要全部完成脱钩。

三、构建平台,强化有效监管

(一)推进信息公开。按照公开公平原则,完善中介机构诚信数据库,充分利用政务服务平台和市级有关部门网站,积极推动中介服务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八公开”,推进中介服务信息公开,着重将与行政审批直接相关的中介机构纳入平台规范运行并实行动态调整,供企业和公众自主选择。

(二)加强服务管理。市级有关部门要构建本部门、本系统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征询数据库,制定本部门、本系统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政策和管理措施。要加强对中介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定和推行中介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做好自律监督,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监管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非法所得。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市场相对成熟的中介机构实行评选评价制度,每两年评选部分优秀中介机构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候选名录,供项目业主自主选择。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中介机构类别和部门监管职责详见附件),建立中介机构清退淘汰和惩戒机制,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出具虚假报告、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严格的禁入机制。

附件:中介机构类别和部门监管职责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

附件

中介机构类别和部门监管职责

一、中介机构类别

本《通知》所涉中介机构,是指在自贡市辖区内执业的各类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资产、土地、房地产、地质灾害、水土保持、安全评价、职业病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评估机构;鉴定、认证、检测、检验等鉴证机构;房地产、招投标、拆迁、拍卖、商标注册等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财务决算、施工图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咨询机构;财税代理等审计机构;勘测、设计、监理、经纪、担保、培训、介绍等服务机构。

二、部门、单位的主要监管职责

市中介办负责全市中介机构的协调、服务、监督、管理。

市委编办负责事业单位性质的中介机构的机构编制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清理整顿和监管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规范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并负责项目工程咨询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技改领域节能评估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科技局负责专利代理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

市司法局负责法律服务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党员管理及党建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人事仲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劳务派遣、职业介绍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登记代理、土地评估测绘、拍卖、地质勘测、地质灾害评估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负责建筑工程的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测绘、评估、经纪)、拆迁服务公司、施工图审查、招投标代理、施工监理、检验检测、造价咨询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路桥工程的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编制、检验检测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的工程勘察设计、水保方案编制、行洪论证、水资源论证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拍卖、典当、融资租赁、二手车信息、第三方物流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监测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安监局负责安全咨询、危化品建筑设计、职业病危害评价(评估)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设计、审查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防雷装置设计评价、竣工检测等防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税务代理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自贡质监局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计量鉴定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工商注册登记类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和监管工作,并直接负责对工商登记注册代理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投融资担保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