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自府办发〔2011〕9号
颁布日期:2011-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调整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的批复》(川府函〔2011〕60号)精神,现就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和执行时间

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由5%提高到7%。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各区县、各单位(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职工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各区县、各单位要明确相关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抓紧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清理。凡未按照规定比例进行缴存的单位,要及时补缴到位。

(三)加强督促,严格执法。市公积金中心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对未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执行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执行;逾期不执行的,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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