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自府办发〔2009〕9号
颁布日期:2009-03-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自府办发〔200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的意见》(川办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008年以来,我市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减少审批项目,规范审批流程,精简办事环节,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布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推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推行行政审批通用软件和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实施全过程监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对照《意见》确定的目标和要求,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行政审批事项过多,取消、调整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已经取消或调整的审批事项未得到完全落实,审批与监管脱节,特别是行政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后的后续管理还不到位;行政审批相关制度不健全,对审批权的制约机制不完善,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较为薄弱;涉及行政审批的收费、中介服务和咨询机构管理尚不到位,利用中介服务或咨询机构谋求利益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意见》要求,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实现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规范操作,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较为健全,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乱收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提高的目标。

二、突出重点,深化行政审批清理规范工作

(一)继续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规定,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外,任何“红头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审批。要建立行政审批定期清理、公布机制,根据新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审批的情况,以及国家、省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结合我市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对应清理我市行政审批事项,适时补充、取消、调整并公布我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全省通行的行政审批分类原则和标准,统一规范市、区县行政审批项目。

(二)加强对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规范。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逐项梳理行政审批流程,分项目确定标准办理环节、步骤,按照依法履职、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要求,压缩办事时限,合理确定各环节标准办理时限;编制行政审批办事指南,载明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和实施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等,并予以公示。对于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和审批内容等方面分类作出处理,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的现象。原行政审批调整为非行政审批管理的,要制定配套措施,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现象。

(三)创建一流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加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推行行政审批办事制度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为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搭建高效规范、优质服务的平台。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通用软件,拓展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的兼容性,建立省、市、区县通用,与部门专网对接的电子运行平台,逐步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办理和网上咨询;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实现网上直接生成问责。深入推进并联审批,拓展审批范围,完善审批机制。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都要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信息共享、同步审查、公开透明”的要求,明确牵头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加大行政审批流程整合力度,下级部门受理转报审批事项的,由审批部门编制统一流程;不承担实质性审查、只需获取申请人相关信息等备案事项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减少办事环节。继续探索恢复重建、支农惠农、扩大内需等事项的“绿色通道”和全程代办机制,着力打造基层“一站式”便民服务综合平台。认真推行行政审批延时办理、预约办理和上门办理等服务方式。拓宽行政审批申请渠道,完善配套体系,积极为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行政审批创造条件。

(四)清理规范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和收费项目。结合全市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开展对行政审批收费和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的清理工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收费事项一律取消;确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收费,必须在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指南中列明收费依据、标准和流程,并予以公示。加强对咨询机构等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按市场规律运行,由行政审批申请人自愿选择。禁止行政审批机关把指定机构的咨询等服务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若发现行政审批机关指定机构为行政审批申请人承担咨询等服务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相关行政审批机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完善制度,巩固行政审批清理规范成果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实施的相关制度,控制行政审批项目,加大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力度,巩固行政审批清理规范成果。

(一)完善对实施中的行政审批的评估制度。及时组织调研并评估相关行政审批的功能和效益,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动态评估和动态调整。实施中的行政审批事项经评估,认为可以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自律管理,或者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要及时提出取消、调整的建议,提请设定机关决定。

(二)探索行政审批转变管理方式后的监管机制,完善行政审批调整后的后续监管制度。加强对备案、核准行为的规范,完善备案、核准事项的范围界定和操作程序,防止以备案、核准等名义搞变相审批或上收权力。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问责制度。制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完善监督手段和问责措施,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进行实质性监督,坚决纠正行政机关有法不依、以权谋私或者懈怠职责、重审批轻监管或者以批代管等行为。

四、加强领导,健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专门工作机构,抽调得力人员担任此项工作,探索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抓审批制度改革、从源头上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二)搞好沟通衔接。市级各部门要主动与省级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本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信息和相关情况;加强与各区县政府的联系和沟通,对涉及本系统的审批事项,提出上下衔接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做好工作衔接。各区县要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办法,确保改革上下衔接、整体推进。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自查自纠,重点对是否存在已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仍然实施审批,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指定咨询机构搞变相审批,应当移交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没有进行交接,已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不到位,保留的审批事项不规范管理等问题进行自查,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区县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机关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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