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协议供货电子订单采购及定点采购项目有关时限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协议供货电子订单采购及定点采购项目有关时限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协议供货电子订单采购及定点采购项目有关时限问题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目前,在协议供货、电子订单采购及定点采购项目中,存在部分采购人和供应商以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需与其他项目配套进行施工、或在合同执行中需求变更等理由不及时确认采购结果、签订合同、进行供货和组织验收等问题,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电子订单采购及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和供应商应于竞价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电子交易竞价平台确认采购结果并签订电子合同,同时于签订电子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内签订纸质合同。纸质合同签订日期应早于电子合同约定的供货和验收日期。纸质合同内容应与电子交易竞价平台内的电子合同一致,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二、协议供货、电子订单采购及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在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中明确供货和验收时间、地点及内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供货和验收。合同中约定的最短供货时间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由于采购人原因导致确认时间延迟,供货时间须相应顺延。对须由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验收工作,采购人和供应商应予积极配合。
三、采购人和供应商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供货或验收的,应在合同约定的供货或验收之日前,达成一致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方可延时供货或验收。
四、采购人或供应商违反本通知规定,财政部门将按照《关于加强天津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09〕12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1〕11号)规定进行处理。
五、采购人及供应商因违反本通知规定,不能如期供货或验收,而造成采购成本增加,采购产品丢失或损毁,影响产品正常使用或造成其他损害事实的,应由违规方负责。
六、对采购人及供应商已于2013年8月20日前完成竞价,但合同中未约定验收时间的协议供货、电子订单采购及定点采购项目,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市财政部门将按照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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