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合同指导意见
天津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合同指导意见
| 颁布单位: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天津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合同指导意见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市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
为规范消费类预付费服务合同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通讯、医疗服务、零售服务(超市)、休闲健身娱乐、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教育培训等行业的经营者以预收费用方式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合同行为。
二、行业协会应建立行业内预付费自律公约,并对经营者的预付费经营行为进行指导、规范。
三、消费者和经营者均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充分考虑自身的持续履约能力以及预付费交易可能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消费者应当在订立合同前向经营者详细了解服务的种类、费用、使用方式等相关内容,经营者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消费者详细说明服务的类别、费用和方式。
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对免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明示提请消费者注意。经营者悬挂证照,经特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的,还应当明示特许凭证、特许期限及特许人联系方式。
五、经营者应当根据交易的特点,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签订预付类合同,内容应包括:服务地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使用权限、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数、遗失补办、退费转让及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事项。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合同。
六、
条易的实际储值性商品liu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包括符合合同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店堂告示、声明、须知等)形式做出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七、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原产地证明、收费清单,经营者应当提供,不得拒绝。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记载于发票、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经营者不得拒绝。。
八、经营者应当保存提供服务的明细记录至交易关系终止后满两年。储值性或计次性预付费服务的明细记录,应当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记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
九、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服务以及使用商品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在服务期限内,除双方约定的费用外,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
十、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参照以下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一)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
(二)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
预付费用总额÷(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100%
(三)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
十一、经营者因停业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应当在暂停营业15日前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第十条的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十二、消费者在交付费用后未接受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消费者在交付费用后接受过服务,又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接受服务的,应与经营者协商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参照第十条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经营者在服务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在双方协商不成时,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1.擅自提高承诺的服务价格;
2.缩短服务有效期限;
3.减少承诺的服务项目;
4.擅自增加服务的条件;
5.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
消费者有下列行为时,经营者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预付费用不退:
1.隐瞒患有严重影响自己或他人安全、健康的疾病的;
2.违反经营者相关制度3次以上,经劝阻拒不纠正的;
3.在服务场所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三、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未按约定支付余款的,只可享受首次实际付款数额相应的优惠幅度。
因经营者原因终止、变更消费卡使用的,应得到消费者同意。如消费者不同意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实际购买(支付)的费用扣除享受优惠幅度后的消费额,退还卡内余额。
经营者关闭、转让、合并、搬迁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实际购买时支付的费用扣除享受优惠幅度后的消费额,全额退还卡内余额。
确因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和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十四、因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非经营者人为原因造成的临时停电、停水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经营者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或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明。
十五、执行本指导意见的规定,不影响双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保障其他权益的请求。
十六、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业协会申请调解解决,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七、本指导意见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