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管理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管理规范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津工商市字〔20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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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
为了加强对认定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事后动态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之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月21日
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管理规范
为了推动我市守合同重信用工作不断深化,进一步提高被认定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巩固和发展认定活动取得的成果。根据《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凡在本市辖区内,按照《办法》已被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均适用于本规范。
二、依照《办法》有关规定,被认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本着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履行职责,守法经营、文明经营、诚信经营。
(一)熟知有关法律、法规,实现机构网络化、制度系列化、行为规范化、经营管理和合同管理一体化。健全并落实企业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在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实行合同规范化管理。设立统管机构、职能机构和管理人员三级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标准和行为规范。加强企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
(三)建立合同评价体系。负责市场调研、市场预测,建立客户档案,掌握客户信息。签订合同前,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信用情况及履约能力,进行合同可行性综合评估,减少交易风险,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履行。
(四)严格合同签订程序。完善合同审查、评审、审批、登记、备案制度。统一管理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规范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授权委托书》的使用、发放和管理。建立合同登记台账,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定期作出统计分析,为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五)加强合同协调工作。协调企业内部和外部合同关系;对签订履行合同中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自觉接受合同监管部门管理,及时反映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问题。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活动。
(六)完善合同监督管理。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督促、检查合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协助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积极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七)建立安全预警、反应处置机制。制定生产、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预案,收集合同履行尤其是售后服务的信息反馈,对生产、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环节中的隐患,早发现,早预防、早解决,对突发的重大事件及时稳妥地处置,依法维护企业利益和市场交易安全。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被认定“守重”企业的管理,建立长效化监管和服务机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守重”企业认定工作健康发展。
(一)建立并实行动态的守合同重信用工作考查和退出机制,通过市场巡查、集中复查、重点检查、个别暗访、社会监督、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跟踪考核和日常监管。
(二)对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出现的一般性违规问题,采取行政指导、重点约谈、发出行政建议书等方式,督促指导企业加强整改,增强自律,及时有效地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
(三)对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发生的有悖公德、诚信缺失、违法违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进行处理。
(四)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整改:
1.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不使用授权委托书的;
2.订立的合同条款不规范,或使用格式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3.合同应当登记、备案而未登记、备案的;
4.不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情况的;
5.其他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不相符合的行为。
(五)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
1.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2.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
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4.因自身原因严重违约,拒不承担违约责任,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判(裁)决、裁定的;
5.因严重违法和失信行为,引发社会群访、群诉事件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出借、出租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或牌匾的;
7.经两次书面通知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
8.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被撤销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守重企业证书、牌匾,由分局负责上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各单位可根据本规范,结合辖区合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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