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原有住宅维修基金追缴过程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无法认定情况处理意见的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原有住宅维修基金追缴过程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无法认定情况处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文号:津国土房维〔2012〕330号 ---|--- 颁布日期:2012-09-22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原有住宅维修基金追缴过程中建筑安装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原有住宅维修基金追缴过程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无法认定情况处理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文号:津国土房维〔2012〕3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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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原有住宅维修基金追缴过程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无法认定情况处理意见的通知
有关开发建设单位:
《关于原有住宅维修基金追缴过程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无法认定情况的处理意见》(津国土房物〔2007〕1197号)已超过法定有效期,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关于原有住宅维修基金追缴过程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无法认定情况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22日
关于原有住宅维修基金追缴过程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无法认定情况的处理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动原有住宅公共设施维修基金追缴工作,提高补缴工作效率,合理减轻开发建设单位负担,根据市政府《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津政发〔2004〕8号)要求,对于开发建设单位补缴过程中,因不能提供住宅项目《工程结算单》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确定维修基金缴存标准的,可以参照建设、统计等主管部门编制、发布的《天津房地产市场》有关全市商品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平均标准计算,或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计算维修基金缴存标准。
本意见自2012年9月22日起施行,至2017年9月21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原有住宅维修基金追缴过程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无法认定情况的处理意见》(津国土房物〔2007〕1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商品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参考标准
http://www2.tjfdc.gov.cn/Documents/政策法规/2012_3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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