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津国土房保办〔2012〕65号
颁布日期:2012-0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修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工作,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发〔2011〕12号)的有关规定,对原《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3月1日起,请相关单位按新的《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附: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http://www2.tjfdc.gov.cn/pages/detail.aspx?ListID=erqi_zhengcefagui&ItemID=1859

关于修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的说明

为了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工作,对《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

承租人: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

共同承租人: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外的家庭成员,其家庭成员依照《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程序》(津国土房保〔2011〕104号)及相关规定认定。

保证金指定领取人:指承租人死亡,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依照合同约定代承租人领取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保证金及其利息的人。保证金指定领取人由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从共同承租人中选定,无共同承租人的,指定他人。保证金指定领取人确定后在本租赁合同中明示,如产生任何纠纷,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证人:另行发文规定。

二、与房屋相关的配套公共设施

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的配套公共设施情况,由房屋产权单位确定。在签订本租赁合同时,甲乙双方应对该情况予以了解并进行确认。关于与房屋相关的配套公共设施情况作为本合同附件。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

合同编号:

合同条文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以下称乙方,详见乙方概况)

承租人:

共同承租人:、、、、

委托代理人: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保证人(以下称丙方,详见丙方概况):

家庭(办公)地址:

乙方概况

承租人姓名: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备注:

共同承租人姓名: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备注:

共同承租人姓名: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备注:

共同承租人姓名: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备注:

共同承租人姓名: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备注:

丙方概况

保证人: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家庭住址: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备注:

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发〔2011〕1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三方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概况

甲方将坐落于区路(道)小区号楼

门号的居室(一/二)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类型(多层/高层)。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居住,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的3个月前,向甲方申请续租。经区房管局审核符合条件且双方同意继续租赁该房屋的,必须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签记录》(附件1)中明示,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四条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一)该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租金按月支付。租金标准为每月¥元/平方米,该套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元以下尾数四舍五入,(小写)元。

(二)租赁期内,如遇市政府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双方均应服从,甲方将该房屋调整的租金额填写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变动记录表》(附表2)中,乙方应自租金调整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租金额交纳租金。

(三)乙方同意补贴发放银行每月为其代扣租房补贴用于交纳房屋租金。乙方每月日前应向租金代扣卡里存入需自行支付的租金,银行统一代扣乙方交纳的房屋租金。

(四)租赁期内,乙方承诺按期足额交纳该房屋租金和相关费用。如不能按期足额交纳房租及相关费用,授权甲方以及管理部门对乙方的社会保险、金融资产、纳税、车辆等财产状况情况进行调查,自动腾退该房屋,退出后自行安排住房。

(五)租赁期内,乙方欠缴租金累计满3个月的,甲方可从乙方的租房补贴、乙方住房公积金中直接划扣,也可通报乙方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五条租房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将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缴存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指定的账户,作为该房屋的租房保证金。租房保证金及其利息可用于乙方腾退房屋时,抵扣按照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交纳给甲方的费用。若出现抵扣情况,乙方所持原租房保证金收据作废。

租房保证金用于抵扣欠缴租金的,乙方腾退该房屋时,可取得相应金额的租金凭证,剩余租房保证金及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返还乙方。

如承租人死亡,腾退该公租房时,由保证金指定领取人(姓名:

,身份证号:)代其领取该房屋租房保证金及利息,由此产生任何法律后果,由保证金指定领取人承担。

第六条物业管理及其它费用

(一)乙方自愿遵守《承租人公约》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在《承租人公约》签字确认,享有该公约赋予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乙方自行负担物业管理服务费(包含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及机电运行费)。

(三)因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有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四)租赁期内的供热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房屋验收

在办理入住或腾退手续时,甲、乙双方应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将验收情况在《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或腾退房屋设施、设备验收记录表》(附表3)中予以记载,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八条房屋维修

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租赁期内,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自然损坏的,由甲方按有关规定负责维修。甲方在维修时,乙方应提供方便并予以配合,因乙方原因未能维修或者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因乙方不当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属于乙方自行保养范围的设施设备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行维修并承担费用。

第九条房屋装修

乙方不得对该房屋原装修进行拆改。因私自拆改造成该房屋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第十条甲方责任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二)交付给乙方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能够保证乙方正常使用;

(三)乙方在正常使用中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的,由甲方负责检查和维修。

第十一条乙方责任

(一)遵守所在小区各项管理制度。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房租。未按规定日期和金额交纳租金的,甲方除有权向乙方追索房租外,每日向乙方收取月租金1%的违约金。

(三)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圈占楼内过道及小区公共绿地、道路、甬道等共用部位,不得私搭乱建和私拆乱改。

(四)不得转租、转借、空置该房屋。

(五)甲方检查或者维修该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不得阻挠、拒绝。

(六)使用该房屋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不得在该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丙方责任

丙方对本合同中乙方的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

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一)将该房屋转借、转租他人或者空置的;

(二)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

(三)欠缴租金累计满3个月的;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且已交付使用满2个月的;

(五)购买其他住房、接受赠予或继承房产,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六)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状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骗取该房屋承租权的;

(七)私搭乱建和私拆乱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

(八)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房屋腾退

(一)租赁期满时,乙方应腾退该房屋。解除合同至腾退该房屋期间的费用,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的1.3倍收取。

(二)乙方具有本合同约定解除事由之一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腾退房屋,乙方拒不腾房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对乙方违约、逾期不腾退住房的行为作如实记录,报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天津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乙方腾退房屋后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三)乙方腾退该房屋时,欠缴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可从租房保证金中抵扣,若保证金不够支付欠缴费用,由乙方补齐;乙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且未补齐欠缴租金及相关费用的,不予办理所购住房入住手续。

第十五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违反规定使用该房屋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部分或全部损坏,导致该房屋不能使用时,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

(一)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承租人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共同承租人应承担承租人的责任。各共同承租人依照本合同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

(二)如乙方对与房屋相关的配套公共设施有异议,甲方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本合同未约定的内容,甲、乙、丙三方同意按照《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发〔2011〕12号)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四)甲、乙、丙三方往来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直接递交或者邮递方式送达。

(五)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其他补充条款:

附件: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签记录表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变动记录表

3、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或腾退房屋设施、设备验收记录表

4、与房屋相关的配套公共设施

(本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

年月日

乙方(签章)

承租人:

共同承租人:共同承租人:

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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