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津国土房市〔2012〕340号
颁布日期:2012-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已超过法定有效期,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29日

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网下载、签订的合同文本,以及《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合同备案表》)。

2003年1月1日以前,通过其他方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向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调阅相关项目的商品房销售许可档案核查无误后方可受理备案。

三、备案机关应当在《合同备案表》上加盖“予以备案”章,并在合同中“合同登记备案栏”处加盖统一的备案公章。

四、备案机关对合同备案信息网上记录后,不再留存合同文本。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确需解除合同的,应当持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材料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以下简称《备案注销表》),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六、备案机关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应当在《备案注销表》及合同文本中“合同登记备案栏”上加盖“合同备案注销专用章”,并收回合同,同时出具《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回执》。

七、备案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合同备案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房人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当及时公告,公告30日无异议的,遗失方持遗失公告和补签合同到原备案机关补办备案手续。

九、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对开发企业合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9月30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2〕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申请表

2.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

3.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回执

4.合同予以备案专用章(样章)

5.合同备案注销专用章(样章)

http://www2.tjfdc.gov.cn/pages/detail.aspx?ListID=erqi_zhengcefagui&ItemID=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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