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津政发〔2010〕25号 |
|---|---|
| 颁布日期:2010-07-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津政发〔2010〕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09〕40号)精神,切实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的改
革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
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当前,我
市经济社会进入快速发展新时期,工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城
乡一体化建设不断加快,农村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发展现代农业,
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组织体系完整的优势,积极参与构建新型农
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扎根基层的优势,广
泛凝聚各类社会资源,大力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不断提高农
民的生活质量;扩大内需,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流通网络覆盖城
乡的优势,加快推进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开拓农村市场。
因此,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活跃农村流通、推进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具有重大意义。
(二)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供销合作社是服务
“三农"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
力量。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
社会发展大局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
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
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增强实力,强
化职能,在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中发挥应有作用,努力成为农业社
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
的带动力量,开创具有天津特色的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新局面。
(三)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通过四年的努力,
实现供销合作社快速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全面升级,使供销
合作社在农村商业流通中起到主导作用;全面提升农村商业设施
水平,使农村的购物环境明显改善;构建为农服务新体系,在发
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农村消费合作社等方面起到引
领示范作用;建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新体系,在促进全市循环经
济发展中起到骨干作用;大力调整经济结构,积极转变发展方式,
加速发展社属经济,增强经济实力和服务能力,使供销合作社经
济总量明显提升,到2014年各项主要经济指标比2010年翻一番,
使供销合作社在我市工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
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全面提升完善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
(四)大力推进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进乡村工程。以区县供
销合作社为主体,全面提升以涉农区县中心城区大卖场为龙头、
以配送中心为枢纽、以乡村网络终端为基础的日用消费品连锁网
络功能。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龙头企业,建
设现代化连锁配送中心,提升连锁配送水平。鼓励区县供销合作
社在区县中心城区建立规模较大、功能较全、带动力较强的大型
综合超市,并将其纳入所在区县的总体规划,区县人民政府要在
选址用地上给予支持。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进乡村工程要纳入所
在村镇的建设规划。鼓励供销合作社跨区域整合社会资源,延伸
和放大网络功能,实行"一网多用",促进城乡流通一体化发展。
(五)大力推进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进乡镇工程。集中资
源、技术、服务、人才优势,进一步打造以农资企业为龙头,以
区域配送中心为骨干,以乡镇网点为基础,以集中采购、统一配
送、质量监控为保障的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服务体系。农业生
产资料连锁经营进乡镇工程要纳入所在乡镇总体规划。鼓励供销
合作社农资企业跨区域联合,做强农资龙头企业,构建全市农资
经营服务体系。继续做好化肥储备承储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承
担农药、棉花等重要农资和农产品储备任务。供销合作社要适应
我市设施农业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需要,搞好专项商品经营。支持
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
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
(六)大力推进农副产品进市场工程。坚持政府推动、企业
承载、市场运作的原则,整合社会资源,搭建以设施农业生产基
地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源头,以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和冷链物流设
施为枢纽,以连锁超市和菜市场为基础的农副产品经营服务体系,
有效实现"农超对接"。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带动力较强的农业产
业化经营龙头企业,鼓励供销合作社兴办、改造各种类型的农副
产品交易市场和物流中心,建设与农副产品流通相配套的冷链物
流设施,发挥现有的网络功能,扩大农副产品购销。加快我市环
渤海绿色农副产品物流交易中心建设,尽快形成跨省际、辐射
“三北"地区的农副产品交易集散基地。在全市农副产品流通体系
建设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安排财政资金给予支持。
(七)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社
区和村镇回收网点的建设,实现全市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络的全
覆盖;积极推进专业化分拣加工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
利用加工处理基地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
废机动车、废有色金属等回收拆解业务;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子
牙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建设。通过经营网络、交易市场、产业基地
建设,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
用体系。对再生资源体系建设和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重点项目,
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积极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强对再生
资源行业的规范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三、增强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能力
(八)提高供销合作社引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能力。
支持供销合作社吸纳整合农村资源,以多种方式创办、领办、合
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支持供销合作
社借助现有网络发展农村社区和村级综合服务社,鼓励在有农业
的区县进行农村消费合作社试点。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
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
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金融
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
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
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
作用,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
诚信建设。
(九)加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开放办社,广泛
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入社,引导各类合
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为农民生产搭建服务平台。要改造建设一
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组织。本着体制要转变、机制要搞活、
组织要转型、服务要创新的原则,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
综合服务社、农村消费合作社等为载体,推进基层组织整合再造。
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资产管理,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
四、全面推进社有企业体制机制创新
(十)积极推进社有企业体制机制改革。采取经营者和职工
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
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规范
企业改制行为,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
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
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强化社有资产监
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多
种形式的绩效挂钩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
性。
(十一)加快社有企业发展。调整优化社有资本结构,促进
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加快纵向整合和
横向联合,着力在农资、棉花、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
源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
业集团,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
和服务领域,促进工农产品双向流通、城乡产业紧密融合。要继
续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烟草、食盐、烟花爆竹、煤炭、医药等商品
经营中的重要作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市场
供应。
五、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二)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
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
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因城市规划、道路拓宽、
土地整理等需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及设施的,应考虑供销
合作社资产的特殊性,确保其合法权益。在实施过程中,占用供
销合作社土地的,应按原有土地面积给予置换或补偿,对拆除的
建筑和营业设施,原则上按拆一还一就近还建,不能还建的,经
有关部门评估,给予经济补偿。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
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
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区县供销
合作社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
预算,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十三)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
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供销合作社
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房产登记颁证工作。对供销合作
社在自有土地上投资建设的网点设施,因各种原因证照不全的,
以及因体制改革资产划转造成的土地证、房产证、营业执照名称
不符的情况,要尊重既成事实,按照《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补登手续。涉及减免税费的,履行相关手
续。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
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
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及供销
合作社重点项目建设。
(十四)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
作社的领导,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有关部
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有农业的区县人民
政府每年要划拨一定资金,扶持区县供销合作社发展。支持供销
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支持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
资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
训,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
(十五)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保持区
县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相对稳定,主要领导干部的调整要征求上
一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意见。市供销总社要加强对区县供销合
作社主要工作的考核,对其领导班子建设主动提出建议,以更有
利于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实行人才兴社战略,选拔年富力强的
优秀人才充实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
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不断优化干部职
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
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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