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天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关于实施天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津政发〔2010〕12号 |
|---|---|
| 颁布日期:2010-03-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实施天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津政发〔2010〕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切实保护地质环境,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根据国家要求,我市编制了《天津市矿
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并
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同意。现就做好《规划》组织实施的有关工
作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坚持可持续
发展战略,以建设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为根
本出发点,坚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优先、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
的原则,大力推进资源管理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为
实现市委"一二三四五六"的奋斗目标和工作思路提供资源保障。
二、市国土房管局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规划》的
组织实施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的重要议事日程,
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规划》目标的实
现。市国土房管局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级矿产
资源总体规划发布和备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号)
要求,及时做好《规划》的发布和备案工作,并通过报纸、互联
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三、《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
动的重要依据。市和区县两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
《规划》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
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项目。对不符合《规划》的,
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
批准用地。要严格依据《规划》,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
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加大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规
划》,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坚
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巩固整顿和规范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取得的成果。
四、我市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区县要以《规划》为依据,在
市国土房管局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组织业务精、能力
强的工作班子,下大力量编制好本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区县矿
产资源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未按要求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区县,不得出让采矿权。涉及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规划》做好衔接。
五、要科学开发矿产资源,切实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地质灾
害发生。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
则,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滑坡、泥石流、崩
塌及地下水、地面沉降的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切实有效地
防止、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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