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9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地下水征收水量指标和基金上缴额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津政发〔2009〕54号
颁布日期:2009-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下达2009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地下水征收水量指标和基金上缴额度的通知

津政发〔2009〕54号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和我市南水北调

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及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

准,现就下达2009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地下水征收水量指标和

基金上缴额度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主要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增加

的收入筹集,征收范围为除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

水外的用水。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到的基金直接上缴市财政主管部

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到的基金,经区县财政主管部门汇

集后统一上缴市财政主管部门。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金的筹集

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征收标准,提高征收率,确保基金足额征

收上缴,专款专用,保证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任务顺利完

成。

附件:2009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地下水征收水量指标和基

金上缴额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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