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0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地下水征收水量指标和基金上缴额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津政发〔2011〕5号
颁布日期:2011-0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下达2010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地下水征收水量指标和基金上缴额度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和我市南水北调

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及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

准,现就下达2010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地下水征收水量指标和

基金上缴额度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主要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增加

的收入筹集,征收范围为除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

水外的用水。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到的基金直接上缴市财政主管部

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到的基金,经区县财政主管部门汇

集后统一上缴市财政主管部门。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金的筹集

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征收标准,提高征收率,确保基金足额征

收上缴,专款专用,保证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任务顺利完

成。

附件:2010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地下水征收水量指标和基

金上缴额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津政发〔2011〕5号

关于下达2010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地下水征收水量指标和基金上缴额度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和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及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就下达2010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地下水征收水量指标和基金上缴额度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主要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增加的收入筹集,征收范围为除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外的用水。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到的基金直接上缴市财政主管部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到的基金,经区县财政主管部门汇集后统一上缴市财政主管部门。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征收标准,提高征收率,确保基金足额征收上缴,专款专用,保证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任务顺利完成。

附件:2010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地下水征收水量指标和基

金上缴额度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2010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地下水

征收水量指标和基金上缴额度

区县部门自备井

基金水量

(万立方米)自备井

基金数额

(万元)自来水厂

基金水量

(万立方米)自来水厂

基金数额

(万元)合计

基金水量

(万立方米)合计征收

基金数额

(万元)

东丽区192.44389.56192.44389.56

西青区198.62481.65198.62481.65

津南区104.68250.16104.68250.16

北辰区103237.54103237.54

武清区237.05236.54475.67162.52712.72399.06

宝坻区236.49238.16236.49238.16

区塘沽671.091595.26671.091595.26

汉沽920.232220.06217.0886.131137.312306.19

大港252.67617.41305.891.91558.47709.32

蓟县100101.38821.7212.27921.7313.65

静海县490500.64490500.64

宁河县324.6314391.4103.28716417.28

市水务局4200640042006400

总计8030.8713582.362211.65656.1110242.5214238.47

主题词:财政南水北调△基金通知

(共印500份)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纪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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