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大型活动工作规范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津政办发〔2015〕104号
颁布日期:2015-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大型活动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大型活动工作规

范》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0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大型活动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市人民政府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水

平,促进大型活动规范化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

人民政府确认的大型会议、论坛、展览会、博览会、体育赛事、

文化艺术及其他活动。

本规范所称主办单位,是指发起大型活动并对活动策划、统

筹、组织、实施享有主要决定权的组织机构。

本规范所称承办单位,是指由主办单位确定的具体负责实施

大型活动方案拟定、宣传报道、来宾接待、资源管理、交通运输、

安全保卫、服务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举办大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办少、

办精、办好"和统一、节约、安全、有效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

注重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大型活动年度安排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

长办公会议审定。未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以及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活动,不得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

办。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大型会展论坛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

大型活动办)是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大型活动年度安排计划草案的拟定与报审;

(二)研究制定大型活动相关工作规范;

(三)组织召开市大型活动联席会议;

(四)负责大型活动经费预算的汇总,提请市财政部门审核;

(五)统筹、协调使用大型活动财政专项经费购置的各种设

备;

(六)统筹协调大型活动筹办事宜,指导承办单位建立健全

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七)协调有关单位落实大型活动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八)拟定市领导同志出席大型活动的具体方案;

(九)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六条下列项目可以列入大型活动年度安排计划:

(一)以国家名义在本市举办,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规模

大、影响力强的国际性大型活动;

(二)国家确定或按法定程序申办成功,规模大、层次高、

影响广泛的综合性大型活动;

(三)国家有关部委与我市共同主办,规模大、效益好、影

响力强的专业性大型活动;

(四)全面展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推动对内对外交流

合作,规模大、地方特色突出的综合性大型活动;

(五)对我市新兴产业聚集及城市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和重大

影响的专业性大型活动;

(六)在本市连续举办多届,影响较大且已形成良好品牌效

应的大型活动;

(七)市人民政府提议举办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七条大型活动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每年10月底前,市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

行业协会等向市大型活动办申报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大型活动项目;

需要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的大型活动项目,申报单位应

当与有关审批部门沟通一致或向国家有关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后,

再行申报。

(二)市大型活动办根据活动主题、预期效果、社会影响以

及历年举办情况等因素,经初步遴选和综合平衡后,草拟下一年

度大型活动安排计划。

(三)需要市财政经费支持的大型活动项目,由市财政部门

统一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市大型活动办组织召开市大型活动联席会议,对下一

年度草拟的大型活动安排计划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五)市大型活动办将下一年度大型活动安排计划提请市人

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办

公厅印发执行。

第八条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申报大型活动的项目,项目

单位应当向市大型活动办书面说明情况。市大型活动办会同有关

部门初步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已列入年度安排计划的大型活动,其名称、主题、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举办时间等主要事项不得随意变更。确因

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承办单位应当向市大型活动办提出书面申

请,市大型活动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大型活动相关工作需要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的,由承

办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列入年度安排计划的大型活动,由承办单位提出

组织委员会或者筹备委员会(以下统称组委会)组成建议,并拟

定大型活动总体工作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大型活动组委会根据大型活动的规格、规模、类

型和内容等情况,设置办公室和来宾接待、宣传报道、安全保卫、

交通保障等工作部门。

组委会办公室通常设在承办单位,承担组委会日常工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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