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郊野公园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郊野公园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津政办发 〔2013〕8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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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郊野公园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郊野公园是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促进农
业发展、加快生态城市和美丽天津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
市郊野公园的建设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有的区在郊野公园建设中
存在用地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郊野公园建设用
地管理工作,确保依法依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正确处理郊野公园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
在郊野公园建设中,相关区县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思
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正确处理好生态建设与
耕地保护的关系。研究制定规范郊野公园用地的意见,做好与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编制郊野公园
规划的主要政策依据。要将农业生产景观作为郊野公园景观的一
部分,科学编制郊野公园造林绿化实施方案,充分论证,确保郊
野公园建设用地更加规范。
二、严格执行"五不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在郊野公园建设中,相关区县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
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
〔2004〕1号)中"五不准"的要求,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
林。已经占用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恢复原状或补划同等质量、数量的基本农田。郊野公园
建设规划方案中占用基本农田的,予以修改调整。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郊野公园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建设,
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要求编制整治规
划,并纳入2013年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任务,重点利用"四边"
(路边、河边、田边、山边)加强林网建设,以兼顾实现郊野公
园的植树造林任务。
三、不占或少占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我市郊野公园建设要按照国家保护耕地的政策要求,少占或
不占耕地,尽量使用坑塘水面,主要利用荒草地、河流滩涂等未
利用地以及通过加大腾退废弃地、闲置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的整治
力度来增加林地。造林绿化、挖塘等确需占用耕地的,须按照国
家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郊野公园建设已经占用耕地的,由相
关区人民政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落实好占补平衡。
四、依法依规用地,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郊野公园内停车场、公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并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又确需建设的项目,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本着避让基本农田、
建设用地规模区内调剂的原则,委托编制土地规划调整方案,履
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法定程序后,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要设专人负责郊野公园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采取多种措施,建立跟踪联动服务机制,先期介入,积极协调,
确保郊野公园建设依法依规。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区
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纠正,认真整改,严肃查处。北辰区、东丽区、
西青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要求,于2013年10月
2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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