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喀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抗震安居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喀署办发[2010] 57号
颁布日期:2010-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喀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抗震安居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5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解决农村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短缺问题,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2010—2013年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喀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订了《喀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抗震安居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并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批复,同意在喀什地区开展办理抗震安居工程住房贷款业务。经行署研究决定,在各县、市中推广金融支持农村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现将该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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