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克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克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克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1〕1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克州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克州人民政府同意克州农业局起草的《关于加快发展克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加快发展克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自治区党委七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和克州党委八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克州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1〕19号)精神,坚持现代农业发展方向,依托当地农业主导特色产业为基础,紧紧围绕“加快发展、提升水平、注重规范、完善管理、加强服务”的要求,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以促进农牧民增收为核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不动摇,在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基础上,鼓励支持农户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联合与合作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之间权利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3、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一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凝聚力,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
4、坚持以优势特色产业为依托。围绕克州戈壁设施农业、现代畜牧业、高效特色林果业的发展要求。重点发展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机服务业,农超对接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品”的新格局,积极探索“公司+专业合作社+基地+超市”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三)发展目标
力争到2015年,全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3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5万户,带动农户2万户,占农村总户数的25%。入合作组织成员逐年增加20%,引导和帮助有条件的专业协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转型为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产业带动、农民增收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大力开展示范社建设,努力建成国家级示范社2家,自治区级示范社50家,州级示范社80家,县级示范社100家。
二、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一)依托克州特色产业推进发展。围绕戈壁产业、高原特色养殖业、特色林果业,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结合克州独特的自然风光、民俗文化,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家乐”等乡村休闲旅游项目,促进边远山区农牧民增收。
(二)规范农产品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标准化生产,开展统一投入采购供应、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注册商标、统一产品销售等服务。建立合作社农产品生产档案,实行农产品质量追溯和监测制度。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品牌,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等认证活动。
(三)加快市场开拓能力建设。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外销平台建设,加快现代农业农产品市场开拓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社企对接”、“农市对接”等五大对接,促进合作社与城市超市、高校食堂、大型连锁企业、农资生产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实现产销衔接。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产品展示、展销、洽谈推介活动。通过扩大合作社产品销售半径,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加强规范化建设。把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贯彻农业部等国家11部委的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意见精神,结合克州实际制定具体的建设规划和示范社标准。围绕设立登记、建章立制、利益联结、统一服务、民主管理等,引导开展规范化建设。每个县(市)每年培育2-3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克州每年从中选择培育10个示范社。加强规范化合作社认定工作,以示范促发展,抓规范促发展。
三、营造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积极争取自治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财政项目支持,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设施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产品质量认证和优势品牌培育、市场开拓以及人才培训等。各级政府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国家和自治区发展农业农村经济的项目,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及资金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质量认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优先申报项目给予扶持。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务院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形状的农产品,视为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疫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提供信贷支持。农村金融机构与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估和建档工作,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支持的重点。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合作社成员单位授信相结合,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建立信贷支持绿色通道。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政策性保险制度的实施单位,由各级财政予以一定的补贴。
(四)落实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场、发展特色林果业和设施农业等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依法优先安排,农户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股份合作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发展现代农业和规模经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建设用地,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业生产设施排灌用电,执行国家农业用电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享受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有关规定。
(五)完善注册登记和备案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注册登记办法,简化登记手续,提供优质服务。免收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登记、资产评估、年检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领取营业执照20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六)减免有关规费。不得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任何规费,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维护其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合作社负担。
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农业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做好发展规划制定、法律政策落实、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示范培育、宣传培训、统计监测等工作。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利用人才、网络、设施等优势积极领办和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财政、发改、国土、质监、商务、科技、环保、水利、电力、交通等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明确分工,通力协作,共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为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增强各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注重合作社人才培养。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农村阳光工程”的培训规划。各级政府要把培训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州级财政每年不少于10万元,县(市)每年不少于5万元,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和农村能人的培训。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州级负责培训各县市农经局合作社辅导员及合作社理事长;县市级负责培训合作社管理人员、农村种养大户、农民经纪人以及乡村干部。采取学历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努力培养一支能指导、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各县市要培养2—3名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各乡镇要培养一名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在全州建立一支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工作本领强、热心合作事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给予适当倾斜。
(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服务合作社发展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和工作指导体系,克州在农业局(农经)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县(市)成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站、乡镇场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合作社具体工作,为促进合作社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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