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招商局、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国土资源局、乡镇企业局、农经局、供销办事处、编办、农业开发办、人行塔城地区支行:

《塔城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塔城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活跃农村流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意义重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0]93号)精神,现就新形势下加快我区供销合作事业和农村合作经济实现跨越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新形势下地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加快产业升级,力争在建设农产品市场开拓体系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服务上实现新突破,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办成具有塔城特色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十二五”末,地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服务现代农业的能力、发展城乡市场流通的能力、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明显增强。销售收入和利润在2010年的基础上翻一番以上,年销售总额达65亿元,利润达4420万元;改造提升经营服务网点3311个,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826个,带动10万户农民增收致富。

二、全面推进现代农村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适应地区农牧业现代化发展要求,大力推进农村经营服务网络的现代化改造,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一)加快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扩展和延伸。要切实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主渠道的作用,加快推进连锁经营,大力发展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积极推进经营服务网络延伸,加快建设区域性农资配送中心,强化农资生产与经营衔接,确保农资按需供应,农资市场稳定有序,农资流通成本和农民种植成本降低。各级供销合作社具有承储能力的农资流通或加工企业所承担的政府委托的化肥储备任务,享受中央财政的化肥淡季储备财政贴息政策。

(二)加快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的改造和提升。依托新农村建设和牧民定居工程,加快构建覆盖县、乡、村的连锁经营服务体系,把便民超市和便利店延伸到各个乡村及牧民定居点;要充分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促进农副产品进城、日用消费品下乡;依法从事图书、药品、农机具等商品经营,积极参与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农村市场开拓工作,不断拓宽经营服务范围。供销合作社享受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超对接等以奖代补政策扶持,对烟花爆竹、边销茶实行归口经营。

(三)加快建立新型农副产品购销经营网络。要在农产品主产区和集散地加速推进现代物流园建设,加快改造提升和发展一批区域性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增强农副产品购销加工、仓储运输能力;积极组织实施“农超对接”、“农贸对接”,开辟农副产品进入超市、社区和批发市场的快捷通道,积极组织和引导相关企业、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经纪人,开拓区内、区外和国际市场,扩大地区农副产品外销规模。同时,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资金的扶持政策。

(四)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的恢复重建。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加强对当地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监督管理;社属企业改造兴建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和处理基地,扩大废旧物资的网络化回收、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在依法取得相关回收拆解资质后,积极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并依据企业的规模与条件享受国家与自治区相关部门的项目政策扶持。

三、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

(一)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各级党政要高度重视和发挥供销合作社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引领和组织作用,鼓励供销合作社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稳定的资本、产销关系,帮助专业合作社开辟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提升合作社生产经营水平。各县(市)要以县级供销合作社为平台,积极组建乡(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社),并赋予其必要的职能和手段,提升其规模效益和市场竞争力,支持其组织开展对农民经纪人等农村实用技能人才的培训。

(二)大力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各县(市)要全面推进现代流通服务方式、公益性服务向农村、牧区和工业园区基地延伸。积极在乡镇和人口相对集中的农村社区、新型工业园区、生产基地发展一批集农资、日用消费品供应、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和科技咨询、劳务输出、医疗卫生、文化娱乐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社,提升供销合作社的综合服务能力。

(三)鼓励和支持供销系统业务拓展。支持供销社的社有企业参与和领办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合作社;鼓励供销社积极开展农村信息化服务,为加快农牧业现代化、开拓农产品市场、促进农牧民持续稳定增收提供系列综合服务。

四、推进联合与合作,做大做强社有企业

加快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强化联合与合作,促进优势资源向社有骨干企业集中。切实增强供销社对社有骨干企业优势资源的整合与掌控力度,重点推进棉花、农资农副产品区域连片、集约化发展。积极参与和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着力打造一批产业层次高、产业链条长、行业带动力大的龙头企业,全面提升社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服务现代农牧业的能力。

五、重视和支持供销合作社项目建设

各级党政要将供销合作社作为重要载体,大力支持其培育和承载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在农村乡镇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外销平台建设、“农超对接”、农村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项目予以扶持。同时,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国家委托的棉花、农资、救灾物资、应急物资等重要商品的储备任务,并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扶持。

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一)加强供销系统组织建设。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建设,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对县级供销合作社机关人员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行人才兴社,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加快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按照社企分开原则,行使好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按出资额依法享有出资人收益。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做好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切实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

(二)扩大供销合作社开放办社范围。加快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创新,鼓励各类流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综合服务中心、农产品经纪人通过资本联合、行业整合、业务合作等多种形式,改造重组基层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对新建(恢复重建)或改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按法律有关规定予以登记注册。基层供销合作社重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扶持政策。

七、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财政扶持

从2011年起,各级财政依据各类项目要求合理安排相应配套资金。供销合作社建设区域性农产品交易市场、仓储物流设施等大型项目,应依情况争取发改委立项,争取中央、自治区相关项目资金进行统筹使用。积极申请地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业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科技兴农、产业化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资金用于供销合作社发展。各级金融机构应加大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支持力度,支持县及县以上联合社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社和农民开展资金担保服务,并加强对供销系统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与合作。积极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加快农副产品营销体系和外销平台建设。

八、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遗留问题

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予以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供销合作社参与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大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农产品现代物流园区等项目用地,纳入当地政府用地计划,给予支持。自治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抓紧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九、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供销社工作的领导,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明确领导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协调推进,及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强化扶持措施,将应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与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的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财产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和无偿占用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来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增强加快改革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解放思想,变化变革、敢于担当、务求实效,强力推进地区供销系统改革发展不断收入,为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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