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塔行办发〔2015〕38号
颁布日期:2015-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各委、办、局:

《塔城地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29日

塔城地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和补贴困难群众生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县(市)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第五条发改、财政等部门共同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政策制定。发改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计划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及资金管理。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向

第六条价格调节基金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安排,按照县(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例确定价格调节基金,并纳入县(市)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条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主要采取补贴、补助和贴息三种方式,不得采取资本金注入、发放贷款的方式使用。

第八条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因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行署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而受到经济损失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三)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时,自治区或地区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四)对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或贴息。

(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其中,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支持蔬菜生产流通和支持重要商品(牛羊肉)储备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六)县(市)人民政府为调控市场价格批准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启用及审批

第九条根据政府价格调控目标,结合市场发展趋势及价格调节基金年度预算规模,县(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县(市)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和使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分两种情况:一是县(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根据价格异常变动情况和价格调控的实际需要,年初制定补贴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由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县(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填写统一印制的《县(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见附表),连同项目方案、用款计划、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报县(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认证,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案经县(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市)财政部门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设立专门会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并按项目进度向县(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结算报告、效果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要根据项目投资额中实际银行贷款额、建设周期或改造周期长短,确定贴息时间。贴息额以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为准。

第四章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县(市)审计、监察部门应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县(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级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套取价格调节基金、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由县(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改变价格调节基金用途或有其他违规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价格调节基金的。

(三)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

第十九条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地区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附件:县(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

http://www.xjtc.gov.cn/info/1216/76278.htm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