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塔城地区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塔行办发[2010]29号
颁布日期:2010-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塔城地区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0]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有关部门:

《塔城地区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六日

塔城地区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农业部、发改委等十一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及自治区、地区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有序、健康发展,在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础上,择优培育扶持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带动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管理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使之成为各产业领域的示范社,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结合地区实际,在全区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制定本意见。

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截止2009年年末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360多家,合作社成员2.8万人,带动服农户7.2万户,为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建设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从总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组织机制不键全、运作不规范、经营规模小、市场竞争能力低、带动农户能力弱,需要不断加大培育和扶持力度。近年来,全区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试点活动,总结典型经验,扩大试点效应,有力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快速发展。实践证明,通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典型,发挥示范引路作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增强内部活力和发展后劲,是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上水平发展的一种有效措施,是探索新形势下政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服务水平的有效工作方法;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是贯彻落实农业部、发改委等十一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及自治区、地区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区各级党政、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创新思路、加大力度,确保有效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二、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近几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强基础、上台阶这个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主题,立足“三大经济板块”,发挥“四大比较优势”,继续坚持以农牧民增收为核心,着力构建自治区重要的粮食、棉花、畜牧、区域特色农产品四大基地,着力打造优质小麦制种、现代畜牧业、外向型设施农业、红色产业、优质打瓜和特色林果六大产业为目标,加大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和农民的观念,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地区现代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

主要目标:到2015年年末开展1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要达到有规范的合作规章、有紧密的合作关系、有较强的服务功能、有优质的产品品牌、有较大的经营规模、有明显的增收效果的“六有”标准。示范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产品统一销售率、商标注册率和产品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率均达到90%以上,参与“农超对接”达到50%以上,成员收入比非示范社成员收入高出30%以上。经过努力,将100家示范社培育成全区知名度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示范专业合作社;培育10家在疆内外有一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的区域性合作社;创建100个农产品品牌;10个疆内外知名农产品品牌;通过示范社建设行动,辐射带动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更加健全、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高、带动农户能力明显增强,6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成员收入比当地未入社农户高20%以上。

三、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主要内容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要着力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民主管理水平;着力加强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着力加强品牌化建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提高成员民主管理水平。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社,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充分保障全体成员对合作社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实现自我组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宗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章办事,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好本社章程,贯彻执行好章程的各项约定;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为全体成员建立完整的个人账户,确保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与合作社交易情况、盈余分配等产权资料记录准确无误;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保持资产状况良好,最大程度地增加成员收入。通过开展这一行动,切实提高成员民主管理水平,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活力。

(二)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有标采标、无标制标”的原则,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塔城地区《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塔行发[2009]60号)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相关技术规程的培训与服务,加强生产信息监管,使成员的标准化生产水平明显提高。通过开展这一行动,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

(三)加强品牌化建设,建立健全良好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率先成为遵纪守法、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典范。建立健全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树立诚信意识、风险意识和品牌意识,实施品牌化经营战略,加强品牌宣传和保护,以信誉和品牌赢得市场竞争。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开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认证。符合条件的纳入自治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势特色产品目录,择优推荐参选“中国名牌农产品名录”。支持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直接进入城市大型超市、建立连锁店、直销点,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自治区在北京、上海、广州农产品博览会及其他疆内外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逐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扩大主产品销售半径,提升其市场定价能力。鼓励外向型设施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自营出口权,支持合作社出口农产品。通过开展这一行动,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落实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为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落实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配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及《塔城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各县(市)要明确符合相关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减免税收优惠。要按照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贷款担保服务范围。加强对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情况的检查指导,推动落实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加强帮扶和支持。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社建设的支持保障体系,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地、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农牧业发展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扶贫开发项目、一村一品项目等要适度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社倾斜。按照地区农业相关规划,围绕“四大基地”、“六大产业”,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主导产业,开发有地方特色的名优特农产品,加强原产地保护。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业标准化、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实用人才和阳光工程培训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优先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地区有关部门及县(市)要主动组织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支农建设项目,要鼓励农业技术推广、供销社、龙头企业领办或参与合作社经营。

(三)加强指导。各级农经部门要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力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抓好示范建设,帮助其建立和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建设;要制定目标责任制度。派专人负责指导示范社发展工作,将其成效纳入年终考核目标;要通过召开现场观摩、实地考察等形式,不断在示范社建设行动中总结经验,对成绩突出的合作社进行表彰;要加强检查,定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四)加强培训。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制订培训规划。地区农经部门负责县、乡合作社辅导员、示范社负责人培训;县级农经部门负责合作社负责人、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培训;劳动保障部门、农广校结合劳动力转移再就业、“阳光工程”进行合作社成员、种养能人培训。要依托新疆设施农业示范培训中心(塔城基地)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工作,充分发挥示训基地作用。建立健全培训网络体系,联合大专院校和农业职业技术学校等开办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门人才。建立一支善经营会管理有奉献精神的合作社管理人才队伍;培养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热心合作事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落实好中央关于“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的要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人才培训支持。

(五)加强宣传。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认真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成功事例及示范社带头人先进事迹的总结、宣传和经验交流,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工作纳入农村普法规划,结合“法律六进”活动,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广泛深入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努力使广大基层干部、农民群众切实掌握运用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部门协作,形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合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开展示范社建设是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的有效途径,是一项长期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扶持农村的观念,进一步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县(市)要成立由县(市)领导挂帅,经工办及发改、经贸、财政、农业、农经、科技、司法、工商、金融、银监、税务、质监、检疫等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机构,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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