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调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塔行办发[2010]21号
颁布日期:2010-03-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关于调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通知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0]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调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新建金管[2010]4号)转发你们,请按要求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工作。

二О一О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调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新建金管[2010]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

为提高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稳定干部职工队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在现有缴存基数不变的情况下,将全区各地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标准统一提高到单位、个人(指自治区全体财政供养人员)各12%,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二О一О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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