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推进农副产品直销店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推进农副产品直销店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推进农副产品直销店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3〕1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推进农副产品直销店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3年7月12日
吐鲁番地区推进农副产品直销店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直销店(以下简称:直销店)建设,规范直销店经营和管理,切实发挥直销店的惠民作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意见》(新政办发〔2012〕1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直销店,是指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以市场为主导,通过产销对接,降低农副产品生产经营成本,进而降低农副产品终端价格,让利于民,并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承担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农副产品直销店。
第三条直销店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政府和县(市)有关部门负责当地直销店建设的管理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直销店建设
第四条各县(市)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在社区推广,到2013年底,每个县(市)城区直销店不能少于3家。在此基础上,推动直销店建设向小型社区和乡镇延伸,到2015年最终形成覆盖城乡的直销店网络。
第五条直销店设立方式
(一)在消费群体集中的社区建立直销店。
(二)依托大型超市建立农副产品直销专卖区。
(三)在城市集贸市场、爱心超市建立农副产品直销区。
(四)在农村巴扎日等市场建立农副产品流动直销点。
(五)其他有利于农副产品平价直销的形式。
各县(市)直销店的具体形式,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第六条直销店基本条件
(一)在地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二)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在消费群体集中的社区建立直销店的,经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依托大型超市建立农产品直销专卖区的,经营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平价直销商品经营范围应主要包括粮、油、肉、菜、蛋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实际经营蔬菜品种数量不得少于《目录》规定蔬菜品种总数的70%,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质量安全标准。
(四)主动承担政府稳价保供任务,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五)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主动配合价格、商务等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和市场监测等工作。
第七条平价直销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由县(市)根据本地蔬菜等农副产品生产、流通情况,参考本地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制定《平价直销商品目录》,平价直销商品应不少于30个品种,目录确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经营主体申请开办直销店的,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真实、完整的填写直销店设立审批表。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三)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相关证明。
(五)与农副产品生产、流通主体签订的产销协议书复印件。
(六)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由有关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审核、经营场所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直销店。与有关部门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颁发直销店标识牌。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十条直销店应认真履行《直销店协议书》规定的各项条款,在享受适当政策扶持的同时,承担保障供应、稳定价格、门前三包等义务。
第十一条直销店实行规范化管理,统一悬挂规定的直销店牌匾。店内统一张贴经营承诺、服务公约、平价直销农副产品管理目录、价格举报电话等。
第十二条列入目录管理的平价直销农副产品应分类集中摆放,并通过平价直销农副产品标识条或标示牌等使平价直销农副产品明显区别于其他商品,方便消费者识别;平价直销农副产品使用印有平价直销标识的标价牌(签),其他商品使用普通标价签。
第十三条直销店经营者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宣传,监测等工作,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账薄、单据、凭证等资料。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商品进销台账,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执行商品质量标准和可追溯制度,经营的农副产品须有相关部门的检测证明,定期公布农副产品检测结果。
第十五条直销店所经营的各类平价直销商品应符合政府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直销店应货源充足,不脱销、不断档。
第四章直销店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各县(市)应统筹对直销店建设进行规划、指导和协调,通过资金支持、政策扶持、信息服务、推介宣传等手段,引导商业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副产品生产大户等市场主体积极、平等参与直销店建设。积极鼓励和协调直销店与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经营主体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成本。
第十七条各县(市)要将直销店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控制性规划,直销店主要安排在人流量大、交通方便、设施较为完备的区域,经营场所要通过多种途径予以保障。
(一)通过盘活政府现有闲置物业提供直销店经营场所。
(二)结合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预留直销店场地。
(三)结合房地产开发、保障性住房建设,将直销店作为其配套设施予以预留。
(四)发挥现有的放心粮油店、临时储备肉发放点平抑价格的作用,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开辟早市、晚市销售专区,支持农民进城直接销售鲜活农副产品。
第十八条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直销店建设。
(一)各县(市)要尽快将价格调节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直销店建设。原则上用于扶持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的资金规模不少于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直接用于支持直销店建设和经营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基金总额的15%。
(二)对直销店经营主体承租经营场所的,可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对直销店经营主体贷款自购经营场所的,可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
(三)支持农副产品市场和价格信息监测、发布、预警体系建设,提高价格调控的前瞻性、预见性。
(四)实行差价补贴政策,当蔬菜等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时,对承担保供稳价义务的指定社区直销店,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予以差价补贴。
第十九条尚未将价格调节基金纳入预算的县(市),由当地财政适当安排专项经费。
第二十条降低经营流通成本。
(一)大力开展产销对接活动,完善“农超对接”、“农企合作”等模式,减少流通环节,鼓励大型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生产大户)自产自销,产销一体化。对运营规范、稳价成效突出的,农业、商务等部门要优先给予申报国家“农超对接”项目,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二)做好直销店建设与政府蔬菜、粮油、肉类储备供应网点建设的衔接工作,将直销店优先纳入政府储备粮、油、肉、蔬菜等应急供应网点。
(三)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和超市收费行为,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的相关收费纳入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平抑价格特定义务的,减免其租金。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的摊位租金实行备案公示,在清理高额经营权承包费和提供政府补贴的前提下,推动降低摊位租金水平。
(四)规范农贸市场代收水电费行为。清理整顿大型零售商向供应商不合理收费,严禁大型零售商凭借优势地位随意变更收费标准、违规收取费用。由市场经营主体提供服务并代为收取的水电暖费等其它费用,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在代办过程中不得加收手续费。
(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支持农民进城直接销售生鲜农产品,允许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
第二十一条实施优惠税费政策。
(一)要积极落实流通产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经营者税收负担。自直销店开店挂牌营业之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纳税额度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社区直销菜店,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二)单纯经营农副产品直销店以及政府指定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的冷藏设施的用电、用热、用水价格实行与非普工业同价政策,并单独装表计量。其他类型的直销店或平价直销销售摊位,无法单独装表计量的,以平价直销农副产品经营面积占该经营企业全部营业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应的用电、用水、用气量,或按用电设备容量占该经营企业全部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核定用电量,并执行优惠价格政策。
(三)取消涉及农副产品直销店的各类证照费、公告费;工商管理部门收取的年检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街道办事处收取的卫生保洁费、门前三包费;卫生监督部门收取的食品卫生学评价、公共场所开业前和年度卫生学评价、建设项目卫生工程设计审查费;畜牧部门收取的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计量部门收取的计量检定费。
(四)规范协(学)会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入会,强制收取协(学)会会费等相关费用;对违反规定强制入会并收费的,由纠风、价格、工商及民政等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鼓励大学生从事农副产品直销店经营,并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具体扶持政策,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按规定补贴,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补贴标准。
第五章运行
第二十三条直销店在市场价格相对平稳时,应保障货源充足,保持商品价格低于市场同类商品平均价格,发挥市场价格导向作用。直销店日常经营蔬菜类商品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以当地价格监测部门公布的监测数据为准,下同),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
第六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加强组织领导。建设直销店是新形势下保供应稳物价的创新机制,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市)要把推进直销店建设作为今后“菜篮子”工程的重要内容和稳控物价的主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稳步有序推进。各县(市)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商务、供销、工商、税务、住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直销店的规划布局、税费优惠、扶持补贴、引导发展等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切实把农副产品直销店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扩大直销店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加强政务公开。各相关部门在直销店建设工作中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依法公布直销店建设的政策依据、准入条件、申报程序、扶持政策等内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还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直销店的地址、经营品种、价格信息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方便群众生活。
第二十六条搞好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建设直销店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扶持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十七条注重探索创新。各县市和有关部门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在支持直销店建设、政策扶持、信息引导、直销店经营模式、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大胆实践和探索,创造性地推进直销店建设,为全地区构建稳定农副产品价格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新经验。
第七章考核监督
第二十八条地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开展直销店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分解任务,抓责任落实,加强对规划、场所、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应加强对直销店的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直销店,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稳价惠民贡献突出的,可给予重点扶持。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拒不整改的,取消其直销店资格,停止执行各项扶持政策,且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直销店。
第三十条直销店经营者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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