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吐地行办〔2012〕156号
颁布日期:2012-05-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2〕1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吐鲁番地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国家“十二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精神,根据《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实施意见》和《地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地区“十二五”节能目标,结合我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重点用能单位(年用能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

(二)考核内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指标,评分考核,满分为100分。

1、定量考核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各县(市)依据与行署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GDP能耗指标,满分为40分。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地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各自分工内容进行评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具体评分办法另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2、定性考核节能措施执行情况。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4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列入未完成等级。县(市)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3月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于3月15日前报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地区经信委、监察局、人社局、统计局、环保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的节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经行署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二)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考核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用能单位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本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评价考核结果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行署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结合地区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行署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由行署分别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地区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应开展强制性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项目规划。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报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限期整改。

(五)行署根据考评情况,在完成节能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重点用能单位中,评定节能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并给予奖励。

(六)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县(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考核评分表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

县(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考核评分表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依据

核查方法及打分具体标准

节能目标(40分)

1

年度节能目标

10

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单位GDP能耗降低率目标得1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依据地区统计局核定的县(市)能耗指标进行评价考核

以行署与各县(市)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地区统计局核定的县(市)能耗指标进行评价考核。

2

“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

30

单位GDP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进度达到“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要求得30分。每超过进度目标要求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未达到进度目标要求的,完成进度目标在90-100%之间的扣20分(含90%,下同),完成80-90%的扣23分,完成70-80%的扣26分,完成进度低于进度目标70%以下的不得分。

有关数据

进度目标按“十二五”节能目标时间进度设置,要求为第一年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的20%,第二年完成40%,第三年完成60%,第四年完成80%,第五年完成10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进度依据地区统计局核定数据进行核查。

节能措施(60分)

3

节能制度建设情况

9

1、实施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3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制定分解本年度节能目标,0.5分;实施评价上一年度考核,1分;定期公布能耗指标,0.5分;落实目标责任制、实行奖惩,1分,主要考核落实责任制和问责制的情况,对上一年度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企业、部门,进行问责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2、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简称能评)和审查制度,5分。

有关文件

核查相关文件,抽查项目“能评”报告和审查意见。每发现一个没有“能评”报告和审查意见的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

3、节能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得到实际运作,1分。

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

主要通过核查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进行确认,未运作的不得分。

4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8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县(市)生产总值比重上升,2分。

统计数据

以地区统计局核定的统计数据为准,比重上升得2分,比重维持不变或者下降不得分。

2、六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占县(市)工业增加值比重下降,2分。

统计数据

以地区统计局核定的六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的数据为准,该比重下降可得2分,比重维持不变或者上升不得分。

3、严格实行落后产能淘汰制度,4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一是核查本年淘汰落后产能落实情况,分值4分:一个行业未完成年度淘汰任务扣1分,两个行业未完成扣2分,三个行业未完成扣3分,四个以上(含)行业未完成扣4分;发现弄虚作假的得0分。二是核查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的情况,分值1分,采取相关措施的得分。

节能措施(60分)

5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8

1、节能专项资金设立与增长情况,2分。

有关文件

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超过100万元的,专项资金不减少即得分;低于100万元节能专项资金的增长即得分;未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的不得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增加,2分。

有关文件

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增加得2分,否则不得分。

3、组织实施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2分。

省有关统计数据等,地市有关文件

组织实施国家十大工程即得2分。

4、组织实施自治区或地区重点节能工程,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利用本地资金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个数或投资额与上一年相比有所增长得1.5分,增长15%以上(含)得2分。

6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4

1、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产品,1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核查有关文件,制定并实施年度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得1分,仅制定目录得0.5分。出台地方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贴政策的,加1分。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2分。

有关统计数据

核查财政、科技等部门有关文件或书面证明,依据地区统计局等有关统计数据计算核实。比重增加得2分,未增加不得分。

3、推广实行节能新机制,1分。

相关文件、实地调研

出台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的政策文件或采取有关措施的,得分。

7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情况

9

1、完成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目标,3分。

相关文件、统计数据等,实地抽查

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评价考核工作,依据地区统计局数据进行核查。重点用能单位全部完成节能目标得3分,完成90-100%得2分,80-90%得1分,80%以下不得分;每发现一起自查报告中存在谎报完成节能目标情况的,扣1分。

2、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管理措施,4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2分。县(市)组织参加了相关培训得0.5分,县(市)组织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得1.5分,否则不得分。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情况得1分,但每核查出一家重点企业未实行或者实行了未落实整改措施的扣1分。

3、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能源管理力量和计量工作,2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情况1分,有备案得1分,每核查出一户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扣0.5分;主动开展能源管理师试点的,加1分。

节能措施(60分)

8

重点领域节能工作落实情况

12

1、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上升,2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根据地区住建局掌握情况,结合核查县(市)相关文件及实际工程等予以核实,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上升的得2分,维持不变的得1分,下降的不得分。

2、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2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根据地区住建局掌握情况,结合核查地市相关文件及实际工程等予以核实,对有节能改造任务的县(市)实行扣分制,完成任务得分。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1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根据地区住建局掌握情况,结合核查文件、实地检查,可再生能源应用相关政策健全、资源条件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应用面积超过新建工程面积一定比例的得1分,开展工程试点的,得0.5分。

4、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体系建设,1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根据地区住建局掌握情况,结合核查县(市)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予以核实,有专门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5、交通领域推进节能工作情况,2分。

相关文件等

出台并实施交通运输节油政策措施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组织推广交通节能减排示范项目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6、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和法制建设,1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设立了专门的县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的得0.5分。核查本年是否制定出台《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7、完成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本年度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在上一年基础上降低5%,1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根据地区行署办公室掌握情况,结合核查县(市)相关文件予以核实,完成统计得0.5分,能耗指标完成的,得0.5分。

9

法律法规建设情况

4

1、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1分。

相关文件

核查上一年是否依据节能法制定出台配套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2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核查有关文件,抽查有关企业和单位进行核实,开展执法检查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执法检查或者监察有关情况的文件

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0.5分;节能监测监察机构将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列入监测监察计划的,0.5分。

10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8

1、加强节能管理和监察能力建设,2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节能管理机构编制或人员增加,1分;节能监察工作力量加强,或者组建节能监察机构的,1分。

2、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相关文件、报道等

核查有关文件、报道等。定期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的得0.5分;定期组织开展培训的得0.5分。

3、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统计基础建设,严格执行统计制度等,2分。

相关文件

核查有关文件等予以核实。其中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1分,评分标准:县(市)级统计部门专职能源统计人数1人得0.5分,2人及以上1分;正确使用能源统计台帐,进行统计培训,数据质量有所提高,1分,采取了相关措施的得分。

4、实施节能表彰奖励制度,3分。

相关文件、报道等

实施节能表彰奖励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附件【156号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试行).doc】

http://www.tlf.gov.cn/zwgk/gkxxny.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6067&wbnewsid=76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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