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地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自评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关于对全地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自评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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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对全地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自评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02号)文件精神,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地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促进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地区行署决定对各县(市)、各部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自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8月10日至8月12日,督察鄯善县
8月15日至8月17日,督察托克逊县
8月18日至8月19日,督察吐鲁番市
二、督查组成员
组长:艾甫尔丁·乃近木丁(地区行署副秘书长)
副组长:卡德尔·阿不都斯木(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木合塔尔·买提甫(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李雪琴(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
田步江(地区卫生局副局长)
吾拉音·赛甫(地区工商局副局长)
买提吐尔逊·茹斯塔木(地区邮政局副局长)
吴厚德(地区经贸委纪检组长)
关国志(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科科长)
联系人:陈建中(8535098,18699501003)
三、督查内容
(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共分为五方面18项57条,主要从组织领导、整治重点、安全保障、宣传信息与责任体系建设等方面检查评估各县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
(二)药品(包括医疗器械)质量状况评估。以自治区、地区监督抽验、基本药物抽验和质量分析报告为依据,重点评估辖区内基本药物(含自治区增补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特殊药品及血液制品、生物制品、注射剂等高风险产品的质量状况。
(三)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主要包括对国药准字公信力的评价、对打击假药的看法、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对药品广告的意见、对安全用药知识的掌握。
(四)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情况。主要包括经营企业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标准的执行情况、经营基本药物和高风险产品企业风险控制情况、信息化建设实施情况、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药品医疗器械诚信建设、规范医院制剂使用和临床用药管理等。
四、督查方法
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法,全面了解被自查自评对象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听取汇报。听取地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
(二)查看资料。查阅专项整治工作文件、会议纪要以及有关工作制度规定、违法案件查处卷宗、新闻宣传等资料。
(三)现场检查。随机选择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进行实地检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均不少于5家。
(四)召开座谈会。召开涉药单位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
(五)问卷调查。对过往群众、药品经营单位营业人员、基层执法人员等进行随机访问和调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督查要求,及时做好工作汇报、档案整理等准备工作,积极配合此次督查活动的开展。
(二)各县(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档案材料需分类清晰,做到单项工作有计划、有小结;对自治区、地区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要有力,完成情况要有明确的结果。
(三)各县(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提出整改的意见和要求,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好的做法、经验要及时总结并在面上推广。
(四)请督查组各成员于督查当天上午09:30(北京时间)在行署大院门口集合,统一出发,车辆由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安排。
督查工作结束后,地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汇总督查工作情况并予以通报。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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