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森林防火通告
保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森林防火通告 颁布单位: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11-30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森林防火通告 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6月15日为全市森林防火
保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森林防火通告
| 颁布单位: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森林防火通告
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6月15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所)要认真执行森林防火责任制,全面落实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开展违规用火专项治理,加大督查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类森林防火管理人员,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要及时上岗就位,认真履职;重点防火区域要及时设置防火检查站(卡),开展入山检查。增加护林员,加大巡护密度;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体作用,广泛开展依法治火宣传教育,中小学校要认真组织开展森林防火“五个一”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火安全知识。
二、森林防火期(12月1日至2月28日和5月1日至6月15日)在林区及林区周边进行农事生产性用火,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监烧制度,并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落实防范措施,安全有序用火。
三、森林高火险期(3月1日至4月30日),林区及林区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违反上述二、三条规定违规用火,未引发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请及时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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