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 颁布单位: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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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保政发〔20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13〕140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现就全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机制
(一)继续清理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和时限。除需报国家、省核准的项目外,对核准权限内的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和分类管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按照法定程序设定的一律取消;全市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除《行政许可法》要求的特殊职业、行业由国家设立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一律取消。2014年4月前,根据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市级和各县(区)继续精简行政审批项目。在法定审批时限基础上,各行政审批时限须压缩30%。
(二)推进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和调整。重点在项目落地、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等方面,向基层政府和产业园区下放事权。可由县(区)政府部门实施的坚决下放。对已列入市级有关规划需要审批的项目,除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下放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审批。将社会组织已经成熟、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移交社会组织管理。
(三)清理取消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未按照国务院规定审批程序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全面梳理和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对收费标准偏高的项目,依法降低收费标准。2014年4月前完成全面清理,清理后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建立边清理、边取消、边减免的动态机制。
(四)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制度改革。清理涉及实体经济、民间投资、外商投资、中小微企业发展方面的投资项目审批。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活动,除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核准的项目外,一律采用备案制。逐步推行网上备案、属地县(区)备案等方式,大力简化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备案手续,改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管。
二、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方法标准化
(一)严格实行行政审批“准入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2014年4月前,根据《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编制完成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范围的,一律不得审批。除省、市人民政府因下放而新增行政审批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审批项目。
(二)规范行政审批流程。根据《云南省行政审批业务手册编制办法》、《云南省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办法》,各县(区)、各单位要逐项编制本地、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优化审批流程、细化工作标准,建立健全发布、受理、承办、批准、告知、监督、投诉等环节的标准和制度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审批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全面公开。2014年4月前启动,2014年5月全面推开。
(三)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建设。探索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网上预审、信息资源共享、部门内部集中办理和全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管理等办法和措施。严格界定行政审批过程中咨询、受理、初审、核准、发证等审批环节的岗位职责、审批权限、时限要求,实施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2014年4月前在市直单位启动,2014年5月在全市范围内推行。
三、打造规范、高效、便捷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
(一)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网上审批服务平台。依托全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集中审批平台,按照“标准统一、分级管理、方便快捷、规范高效”原则,探索建立网上审批服务平台。逐步建立健全各级行政审批事项向网上服务平台集中,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申报、预审、办理、查询、结果反馈和监督问效等“一条龙”。2014年4月前启动市级网上审批大厅建设,实现市级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向网上审批大厅集中办理。2014年底前完成县(区)网上审批大厅建设,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审批和政务服务信息化平台。
(二)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县、乡三级政务服务体系,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向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打造行政审批服务实体平台。推进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机构设置、管理体制、功能配置、服务事项、监督管理标准化,提高全市政务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水平。
(三)推进审批事项授权办理制。探索实行部门首席代表制,首席代表进入审批服务中心工作窗口,审批部门工作窗口实行审批服务首席代表负责制,代表审批部门全权办理本部门授权的审批事项,启用投资项目审批专用章。
(四)推进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制。对涉及2个或2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重点投资项目,按照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原则开展并联审批,建立“同类项目、同一阶段,统一评审、分头审批”工作机制。同一审批阶段内1个部门办理多个审批事项的,审批部门应设立内部牵头办理科室,整合内部业务分工和工作流程,实现1个窗口对外合并办理。2014年4月前市人民政府将选择2—3个部门进行内部整合审批事项试点。
(五)推进企业重大项目代办制。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代办服务管理办公室和服务窗口,按照自愿委托、免费代办、合法高效的原则,对在保山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在项目业主委托范围内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各级审批服务中心要建立完善代办服务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代办服务规程,明确代办机构职责、服务范围和程序。
(六)推动三级联动审批工作机制。以政务服务中心为载体,加快市政务服务中心与入驻部门、县(区)政务服务中心之间互联互通的网络审批平台建设,按照就近申报、分级审批、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原则,依托服务大厅和网络审批平台,实行一窗受理、信息共享、跟踪协调、上下联动的审批,提高审批效率。2014年4月前,完成市政务服务中心与进驻部门审批业务系统对接和联动审批,2014年底前完成市政务服务中心与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网络审批平台与审批业务系统的互通互联。
四、加强对行政审批的领导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保山市机构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具体研究改革工作,提出下步工作建议。日常工作由市编办承担,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等职能。明确审批事项管理,属于“行政许可”的由市法制办负责,属于“非行政许可”的由市编办负责。各县(区)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协调机构,形成上下一盘棋、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以市编办牵头,市政府督查室、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及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综合监督检查机制。对行政审批的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实施程序、收费事项等进行全面监督,市编办开通“12310”举报、投诉电话。对审批权限下放明放暗不放和避重就轻的要坚决纠正。严禁行政审批部门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代理评估报告、检测结论和鉴定结论等有关审批要件。对交由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
(三)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加快推进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联网工作,建立健全网上提醒、预警、纠偏、督查督办、投诉受理、调查处理等工作机制,实时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全程监督。依托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监察平台,加强效能监察和统计监察,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2014年4月前完成市级网上审批大厅与全市电子监察系统数据信息对接,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功能。2014年底前完成各级网上审批大厅和全省电子监察系统的信息对接,全面实现各级电子监察信息的互联互通。
(四)完善行政审批保障机制。加快行政审批保障机制建设,探索建立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联动机制,形成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地方办事的良好工作格局,为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五)完善行政审批考核评价机制。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全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自身建设绩效管理考核和年度目标综合考核评价范围。对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违规操作、违法设定和擅自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违法受理和审查行政审批等行为,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格问责。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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