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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州住房公积金存款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州住房公积金存款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红政发〔2012〕48号
州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沉淀存款管理,规范资金运作行为,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存款管理提出以下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存款资金分为业务运转资金和沉淀资金两类。住房公积金存款除保证业务运转的资金外,其余全部转为沉淀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转资金转存和沉淀资金转存、调拨实行分级集体决策审批制度。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部门根据业务资金使用计划、资金净流量和资金存储结构提出书面的资金转存意见,保证业务运转的资金转存由中心审批,沉淀资金转存报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州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及时做好资金转存工作。
三、当业务周转资金不足,需要调配沉淀资金时,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请示报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调配。
四、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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