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州住房公积金存款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州住房公积金存款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红政发〔2012〕48号

州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沉淀存款管理,规范资金运作行为,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存款管理提出以下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存款资金分为业务运转资金和沉淀资金两类。住房公积金存款除保证业务运转的资金外,其余全部转为沉淀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转资金转存和沉淀资金转存、调拨实行分级集体决策审批制度。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部门根据业务资金使用计划、资金净流量和资金存储结构提出书面的资金转存意见,保证业务运转的资金转存由中心审批,沉淀资金转存报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州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及时做好资金转存工作。

三、当业务周转资金不足,需要调配沉淀资金时,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请示报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调配。

四、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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