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村级敬老院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村级敬老院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全州人口老龄化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推进我州农村敬老院建设,努力做好全州五保供养工作,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56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办发〔2010〕85号)文件精神,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决定,在加强中心敬老院建设的同时,在距城镇较远、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开展村级敬老院(敬老屋)建设试点工作。现就我州开展村级敬老院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村级敬老院的重要意义

农村五保对象是社会各阶层中最为显著的弱势群体。能否解决好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关系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弘扬,关系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社会和谐稳定。随着全州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农村五保对象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问题日趋严峻。开展村级敬老院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推动红河新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惠及全州人民的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开展村级敬老院建设,有利于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提高其生活水平和质量;有利于加强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五保供养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五保供养一直通过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但由于我州是一个集边疆、民族、山区、贫困为一体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尤其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相对滞后,还存在五保供养体系不够健全、五保供养集中率不高、保障的标准和水平较低等问题。目前,全州共有五保供养对象15395人,占全州农村人口337.22万人的0.45%,但敬老院只有69所,集中供养人数仅2639人,占全州五保对象的17%;目前全州实际供养水平为年人均1990元,其中集中供养为年人均2550元、分散供养为年人均1920元,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在全州向小康社会迈进的新形势下,如何健全完善五保供养体系,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使五保对象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同步迈入小康社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而严峻的课题。在距城镇较远、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建设村级敬老院,一方面使五保对象不离土、不离乡,就地、就近进行供养,让五保对象享受到更加方便、更加温馨的服务;另一方面,又通过集中供养的方式,解决了集中看护、集中照料的问题,使五保对象享受到更加细致、更加周到的服务。因此,开展村级敬老院建设,既是对原有五保供养模式的继承和拓展,也是新形势下多形式、多渠道进行五保供养的探索创新,对健全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是一种有益的补充。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加强中心敬老院建设的基础上,在距城镇较远、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开展村级敬老院(敬老屋)建设试点,努力提升我州农村五保供养的覆盖面和供养水平,推动农村社会的和谐进步,促进全面建设惠及全州人民的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三、总体目标

2011年,在全州选择40个条件成熟、村民积极性高的村社进行村级敬老院建设试点,以后逐步在全州推开。通过村级敬老院建设,不断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的覆盖面和供养水平。到2015年,全州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力争达到45%以上。

四、建设标准

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MZ008-2001〕)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云民保〔2008〕8号)的有关规定,村级敬老院建设要遵循以下标准:

(一)村级敬老院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设,积极性高、条件成熟的自然村也可以单独建设,其性质属于集体所有。

(二)以村民委会员会为单位建设的村级敬老院,五保供养对象一般应在15人以上;以自然村为单位建设的村级敬老院,五保供养对象一般应在5人以上。

(三)布局科学合理,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需求,每个村级敬老院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居住用房使用面积每间不低于12平方米,每床位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四)功能较为齐全,设置有餐厅、厨房、厕所、活动场所等辅助设施,并有一定面积的生产用地。

五、工作措施

(一)规范化进行规划建设。村级敬老院的建设要合理布局,科学选址,规范建设。要以县市为单位,统一制定村级敬老院建设规划。要充分利用单位、集体闲置房屋进行建设,确需另选地址的,要尽量少占耕地。要根据建院标准,搞好规划设计,力求统一、规范、美观、实用。工程建设要严格招投标制度,遵循建设工程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二)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各级政府要采用财政补助、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村级敬老院建设的投入。省州对村级敬老院建设实施“以奖代补”的政策,每个村级敬老院省州补助10—15万元,不足部分由县市解决。同时,积极动员、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村级敬老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审计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健全供养经费保障机制。村级敬老院五保对象供养经费由原来的供养渠道解决。集中供养对象的土地、房屋等可由集体出面承包,其收益归敬老院作为五保对象供养经费。除此以外,民政部门从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经费中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以改善其生活条件。敬老院也可利用闲置的房间和床位收养自费入院的非五保对象,以增加收入。敬老院收养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少于2000元(含口粮)。所需经费主要由县市负担,州级给予适当补助。

(四)抓好管理服务人员配备。村级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与收养人员应按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按照“就近选择、公开招聘”的方式选取,从本地选聘年富力强、有责任心、有一定服务经验、热心为老年人服务的人员担任。管理服务人员的待遇一般应高于全州最低工资线。县市民政部门从生活救助款中安排一定的管理经费,用于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对自然村敬老院每院每年补助6000元,对村委会敬老院每院每年补助7000元。

(五)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村级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主要由所在地村委会负责,县市、乡镇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各县市要按照以人为本、民主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家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7号令),建立健全敬老院生活、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服务、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逐步使敬老院走上正规化、规范化的道路。

(六)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共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根据各自承担的工作职能,按照国家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9号令)的要求,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便利条件,减免相关费用,以保证敬老院建设顺利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将村级敬老院试点工作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部署,及时制定村级敬老院建设的具体工作方案,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组织实施好村级敬老院建设。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村级敬老院建设试点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敬老院所在的村委会应积极落实建设用地并筹集资金,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同时,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积极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试点工作中来,多方面筹集建设资金。省州补助资金根据各县市试点工作情况下拨。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对村级敬老院建设试点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切实提高群众知晓率。要充分发挥村干部、党团员、青少年、自愿者、企业家的作用,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投入到村级敬老院建设和爱心助养、照料、捐助活动中,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五保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级敬老院建设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层层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大督查力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州政府将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积极、进展顺利的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滞后、推进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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